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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4-10 发布机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17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标识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科室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二、属性认定
政府公文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公文,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主动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至二十六条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条例》规定的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公文,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公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公文,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公文,应当认定为不予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公文(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可以认定为不予公开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政府公文,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公文(包括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可以认定为不予公开信息。
三、认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审查程序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科室标注公开属性,并经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签批后,依据局公文制发程序办理。
(三)多个科室联合拟稿的,由主办科室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科室,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五、公文印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承办科室应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局办公室,用于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进行公开;对属性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做好登记归档工作,便于后续查询。
六、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