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2021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20-12-30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674     字体:[  ]

体裁分类: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序号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全社会特定
对象
主动
公开
依申请公开
1机构信息基本信息1.机构名称
2.联系方式
 1) 办公地址
 2) 门户网站
 3) 办公电话
 4)办公时间
 5) 传真号码
 6) 电子邮箱
 7) 通信地址
 8) 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2法定职责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3领导简历1.姓名
2.职务
3.工作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4内设机构1.机构名称
2.负责人信息
3.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5下属单位1.单位名称
2.负责人信息
3.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6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专栏1.政策
2.信息公开指南     
3.信息公开制度
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5.信息公开年报
6.依申请公开(平台或途径)    
7.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7双随机一公开双随机一公开1.抽查事项清单
2.检查对象名录
2.抽查计划方案
3.抽查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20年邢台市“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
■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8建议提案建议提案1.可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2.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9政策文件重大决策预公开1.决策草案及说明
2.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10法律法规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11行政规章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12行业部门文件以市委、市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13政策解读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政策解读与政策文件发布同步进行)■ 政府网站

14规范性文件清理信息1.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2.已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15政民互动回应关切针对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热点舆情发布的回应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及时公开■ 政府网站

16公众参与1.公众参与事项范围
2.公众参与事项方式
3.公众参与事项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17在线访谈1.访谈计划
2.访谈视频
3.文字实录
4.访谈图片
5.媒体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广播电视


18咨询、投诉、举报、建议1.领导信箱
2.网民留言
3.投诉举报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19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会本单位召开的各类新闻发布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及时公开■ 政府网站
■ 新闻媒体
■ 政务新媒体


20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权责清单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邢台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决定》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21规划计划1.国土空间规划
2.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基础测绘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国土空间修复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信函申请
■ 现场申请


22统计数据自然资源综合统计和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网站

23财政信息1.财政预决算报告
2.“三公”经费信息
3.政府采购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邢台市)
■ 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24责任事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管理、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管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管理、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测绘管理、地理信息管理、执法监督管理等事项的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25其他信息资源概况、征地、土地市场、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城市分用途地价、土地变更调查统计等方面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中国土地市场网


26事项办理
(行政许可)
(共15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临时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地图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丙级)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办理结果、评价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共2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信函申请
■ 现场申请


27事项办理
(行政检查)
(共9项)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检查;对建设工程批准后的检查(管辖范围内);对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情况的检查;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8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共50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行政处罚;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行政处罚;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或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或者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行政处罚;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政处罚;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政处罚;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或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对实施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或提供他人使用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未经审批,利用或提供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中含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对未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用基础测绘成果或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基础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的行政处罚;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管辖范围内);对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处罚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9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共4项)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不动产统一登记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办理结果、评价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的通知》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30事项办理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向社会公开全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统计情况,涉及争议件数、争议面积及完成调查处理件数、面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的通知》、《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复制借鉴北京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 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每季度、年度统计全市情况进行公开■ 政府网站

31事项办理
(行政奖励)
(共6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奖励;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办理结果、评价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2事项办理
(行政征收)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矿业权占用费;不动产登记费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设定依据、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的通知》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33事项办理
(其他权力)
(共9项)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测绘作业证件审核发放;地图样图备案;互联网地图服务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备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的修改;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批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办理结果、评价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的通知》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规划设计条件核定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办理结果、评价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的通知》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函申请
■ 现场申请


34事项办理
(公共服务)
(共6项)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统计年报;测绘资质单位年度报告发布;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信息发布;组织参加国家地图审核培训;公益性地质项目立项指南发布;“天地图”地图服务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办理结果、评价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的通知》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共7项)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标准地图服务;测绘成果利用服务;测绘项目备案及查询;测绘与地理信息信用信息查询;测绘单位资质信息查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评价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的通知》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注: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征收、其他权力、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变化后,公开事项清单作相应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应及时列入政务公开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