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区房屋防汛抗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1-05-30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3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邢台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 于 做 好 城 区 房 屋 防 汛 抗 灾 工 作
确 保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通 告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城区防汛指挥部防汛工作部署,强化我市城区房屋汛期管理,确保城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告:
  按照市城区防汛指挥部的总体部署,城区房屋防汛管理责任分工是:市直未出售的直管公房由市房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为责任管理部门;单位自管公房原产权单位为责任管理部门;私有房屋由产权人和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管理部门。

  各责任管理部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各责任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汛领导和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值班、检查、报告等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2、各责任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深入下去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需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可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处申请鉴定,并按鉴定意见,督促产权单位(人)及时维修解危。如产权单位(人)不按鉴定意见办理,管理部门有权按照国家房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力量维修解危,其费用邮产权单位(人)支付。
  3、凡被鉴定为危房的住房,必须按 "危房通知书" 要求的期限进行搬迁和修建。住户拒不搬迁而发生事故的,责任自负。
  4、对座落在人防工事上的房屋,实行市人防办责任协调分级(即市人防;办事处、街道)责任管理的原则,进行汛期安全管理。市人防办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市所有地下防空设施及地面建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人防工事地上及附近的房屋有下沉、裂缝等险情,要及时协同房屋产权单位(人),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
  5、凡私自在房顶搭建小房、棚子等构筑物、堆集物的,管理部门要负责成其自行拆除和清理干净,否则,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和清理,其费用由住(用)户自负。
  6、凡住地下室和住在低洼地带的住(用)户,要自行疏通排水道和备足必要的砂土袋或其它挡水物,以防洪水灌入室内造成损失。
  7、凡因防汛需要,进行修建改造施工时,住(用)户必须积极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施工。各住户要对所住(用)房屋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望城区各责任管理部门、各产权单位(人),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执行本通告的精神,切实做好汛期房屋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邢台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电话:2022164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防汛值班室    电话:2255596(夜) 2255619、2255599(昼)
  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处            电话:2222620、2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