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开始全面执行新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 2011-07-26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64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近日,我市转发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此通知,邢台市区、邢台县、沙河市最低工资标准由840元调整为1040元;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市、临西县最低工资标准由760元调整为960元;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最低工资标准由690元调整为86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分别为10.4元、9.6元、8.6元。此次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下一步,为确保此项新政策的落实,我市将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