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4-12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1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二章 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包括第(八)、(十一)项等有关施工现场的内容。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