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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供销社盐业行政管理处关于集中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2-23 发布机构:市供销社 浏览次数:14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为规范食盐零售市场秩序,确保食盐安全,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省政府2016年12月31日颁布的《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冀政字[2016]73号)及市政府《关于公布邢台市证照事项清单的决定》(邢政发[2017]1号)有关规定,我处定于2017年3月1日-31日统一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邢台市供销社盐业行政管理处是市政府授权的盐业行政管理机构,承担全市盐政管理任务,负责市区(含桥东区、桥西区、经济开发区、七里河新区)《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二、《食盐零售许可证》办理地点: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泉北西大街与滨江路交叉口东行100米路南)一楼西侧供销社窗口。咨询服务电话:2698068。
三、为给广大食盐零售商户提供便捷服务,政务中心供销社窗口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换证时请携带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即来即办,对行动不便或边远的商户,还可提供预约上门服务。经审核合格,免费换发全省统一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原发旧证同时作废。
四、邢台市区所有食盐零售商户要依法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并从市区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公司购进食盐,持证规范经营。为确保改革过渡期盐业市场稳定和食盐安全,自2017年4月1日起,市供销社盐业行政管理处将开展拉网式检查,对擅自贩运、加工、销售食盐的,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