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15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70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17年2月1日开始施行。2010年12月24日公布的《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废止。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全面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
在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的基础上,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不再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是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再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公布。政府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
三是除特殊情况外,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是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但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标注有效期。
五是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组织评估清理。
六是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或者组织专项清理。清理结果以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把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健全相关制度,结合本级本部门实际情况,对落实《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安排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落实。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