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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东新区户籍相关业务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 2020-12-27 发布机构:市高新区 浏览次数:13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1、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或者非婚与说明、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予以办理。
非婚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要求随父亲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收养、入籍等登记:
收养: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人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办理户口。在办理收养登记前,被收养人已经登记户口的,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入籍: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后,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批准入籍证书办理户口登记。
3、注销登记:
死亡注销: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户口注销。公安派出所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办理:
(一)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 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服现役注销:公安派出所凭应征公民的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或者军人证件、证明注销户口。
5、迁移登记:公民在省内迁移的,在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办理。公民前往省外的,原则上公安派出所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户口迁入。
6、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姓名变更、更正:公民申请变更名字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办理。
公民申请变更姓氏,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其父母应当共同协商一致。
父母离婚后,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同意。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性别变更、更正: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公安派出所凭民族部门抄送的审批意见书、《河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表》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9、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暂住登记: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一起到公安派出所登记,携带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屋房产证复印件、门牌证复印件。
居住证申领:流动人口携带本人、房屋出租人以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居住证换、补领:
换领:本人携带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和房屋出租人身份证、租赁协议复印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补领:本人提出申请,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房屋出租人身份证、租赁协议复印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居住证签注:本人携带居住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