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商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1-06-29 发布机构: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56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 邢台市商务局权责清单 | ||||||||||||||
| 单位:邢台市商务局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是否子项 | 行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依据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 | 邢台市商务局 | 油管办 | 法人、其他组织 | 7个工作日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条款号:第183项。 2.《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2019〕一6;条款号:附件第13项。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20〕13号;条款号:附件2第2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简历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利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市商务局仅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 | |
| 2 | 行政许可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 邢台市商务局 | 对外贸易科 | 法人 | 3天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条款号:第十五条。 2.《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7号令;条款号: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审核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 3、决定责任:初核无误决定上报(或不符合的网上告知理由并退回)。 4、送达责任:上报省厅。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申报条件的企业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的企业给予上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第九条任何进口经营者,只要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均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订货合同。 (四)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 市级负责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000121012002)工作的初审转报 | |
| 3 | 行政确认 | 出具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 邢台市商务局 |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 法人、个人 | 无 | 无 | 1.《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依据文号: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令2002年第2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2.《关于做好下放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权限衔接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商外经函〔2014〕44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规定办出具相关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监督检查职责,跟踪劳务派出企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有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在对外劳务合作中,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 4、未严格审查,造成个人以出国劳务为名,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供本人使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外交部2002年第2号令《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规定: 1、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2、劳务人员出国签证,应由经营公司统一到外事部门办理。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外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在对外劳务合作中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属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 | 行政检查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业务活动、内容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检查 | 邢台市、县商务局 | 市场运行调节科 | 法人 | 无 | 无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 1. 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和存管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和存管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 5 | 行政检查 | 对零售商、供应商信用档案的检查 | 邢台市、县商务局 | 市场运行调节科 | 法人 | 无 | 无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条款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对本辖区内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进行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 6 | 行政检查 | 3000平米以上单店促销备案情况的检查 | 邢台市、县商务局 | 市场运行调节科 | 法人 | 无 | 无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条款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促销内容备案的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促销内容备案的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 7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是否存在买卖、伪造或者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进行检查 | 邢台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法人 | 无 | 无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条款号:第九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五条 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五十四条 | ||
| 8 | 行政检查 |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存在被禁止的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车辆行为进行检查 | 邢台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法人 | 无 | 无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商务部等部门令2005年第2号 ;条款号: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二手车流通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二手车流通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商务部等部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令2005年第2号 )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
| 9 | 行政检查 | 对汽车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 邢台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法人 | 无 | 无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商务部2017年第1号令;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0 | 行政检查 | 对拍卖企业经营状况的检查 | 邢台市商务局 | 流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 法人 | 无 | 无 | 《拍卖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条款号:第四条。 | 1. 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拍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企业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四条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拍卖管理办法》第56条 | ||
| 11 | 行政检查 | 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检查 | 邢台市商务局 | 流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 法人 | 无 | 无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条款号:第五条。 | 1. 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企业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 第485号)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
| 12 | 行政检查 | 对《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查 | 邢台市商务局 | 流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 法人 | 无 | 无 | 《洗染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条款号:第三条。 | 1. 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洗染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企业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2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
| 13 | 行政检查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邢台市商务局 | 流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 法人 | 无 | 无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号;条款号:第四条。 | 1. 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企业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15条、第17条。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号)第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
| 14 | 行政检查 | 对餐饮业经营行为的检查 | 邢台市商务局 | 流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 法人 | 无 | 无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 1. 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餐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企业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第3条、第17条至21条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 | ||
| 15 | 行政检查 | 对家庭服务业经营行为的检查 | 邢台市商务局 | 流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 法人 | 无 | 无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条款号:第四条。 | 1. 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家庭服务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企业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5条、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35条、第36条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 | ||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d类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初审 | 邢台市商务局 | 对外贸易科 | 法人 | 3天 | 无 | 1.《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依据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条款号:第九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32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审核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 3、决定责任:初核无误决定上报(或不符合的网上告知理由并退回)。 4、送达责任:上报省厅。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申报条件的企业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的企业给予上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第九条任何进口经营者,只要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均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订货合同。 (四)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 ||
| 17 | 其他行政权力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邢台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法人 | 20个工作日 | 无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备案确认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冀商建设字〔2017〕8号)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
| 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审查 | 邢台市商务局 |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 法人 | 3天 | 无 |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商合发〔2008〕382号;条款号:第一条。 | 1、受理责任: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公示备案所需上报材料,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文件要求,审查企业外派劳务资格和上报的备案材料,材料齐全,要件明确方可备案,如材料不全,不完整,一次性告知企业补齐。 3、决定责任:项目审查完成,招收备案完成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盖章确认,电话通知当事企业,开展外派劳务工作。 4、事后监管责任:外派劳务企业在劳务人员出境外后,应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的规定,及时上报信息。 5、事后服务责任:外派企业对外派劳务项目真实情负责,按照规定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境外人员的管理。 6、劳务纠纷责任:按照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的原则,实行谁派出谁负责,实行属人属地原则。 | 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有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上报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和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的; 3、未按照文件要求对外派劳务工作进宏观监测和对外派企业监管的。4、未指导外派企业按照规定上报相关外派统计数据的; 5、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按时办结的。 |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 1、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2、外派劳务人员所在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的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外派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地区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外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的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负责为本地区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