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2-05-15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90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企业:
    为从源头上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控制,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的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对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切实抓好在建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 "三同时" 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明文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按照上述要求,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建成后能够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权益,减少以至杜绝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二、切实抓好存有职业危害已投产项目的职业卫生工作
     对未履行职业卫生 "三同时" 手续的建设项目,2011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补办职业病预评价审核(备案)、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2011年1月1日以前投产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一般的,必须进行职业危害检测和现状评价,首次现状评价报告必须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对于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危害检测和现状评价,分别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
    三、切实把抓好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要求,当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八行业等正在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对完成时限作了明确要求。其中,职业卫生工作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把职业卫生工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未履行职业卫生 "三同时" 手续,或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因存有职业卫生重大欠缺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项目,安监、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暂扣其相关证书和牌匾,待其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发还。
    四、切实发挥部门作用,严格履行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为此,市、县发改和工信部门对未落实职业卫生预评价审核(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对国家和省发改、工信部门审核备案的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市、县发改和工信部门在初步审核时,也要严格把关。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为此,市、县建设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进行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的,要严禁其开工建设。
    安监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要严禁其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要求,抓好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检查督导和审核把关工作。要针对辖区内职业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存在的问题。市政府今年仍将把职业卫生工作列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存有问题或工作不力,存有职业病危害项目手续不全等问题,将予以全市通报。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