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邢台市林业和草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19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180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邢台市林业和草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月3日印发的《邢台市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邢政办函〔2017〕1号)和2007年4月4日印发的《邢台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邢政〔2007〕12号)同时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邢台市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概念与分级。

1.概念。

本预案所称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及其种子、产品造成危害的植物、动物和病原微生物。

本预案所称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是指因有害生物的危害,对农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事件。

2.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分级。

依据国家、省预案相关规定,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和对社会、生态环境危害程度等,将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2亿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1亿亩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万亩以上连片或者跨地区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2)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200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5000亩以上连片或者跨地区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在省内不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同时新发现一例以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且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3)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本市发生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本市发生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在本市造成25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25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发现一例以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且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4)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或者发生面积达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种植面积的30%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或者发生面积达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0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发现一例以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轻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控减灾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并将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从源头控制入手,坚持预防与控制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级以上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工作。

4.快速反应,科学控灾。建立、完善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准确监测,及时预报,快速反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控制有害生物疫情的蔓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5.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设立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邢台海关、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承办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指示精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协助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起草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预警机制;提出市本级是否进入或者结束预警、应急状态的建议,发布相关信息,并向毗邻市通报疫情;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根据需要紧急组织调拨应急物资;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区域封锁和对出入车辆保障安全畅通。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预算安排,落实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级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植物检疫措施;按规定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和有关物资的运输工作,保障应急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时,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协助做好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邢台海关: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出入境的农作物及其种子、产品的检疫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分管范围内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本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专家咨询组与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市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市本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植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验检疫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及其终止和损失评估工作提出建议;

4.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业农村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设置本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三、监测、报告与预警

(一)监测。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在现有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网络。

各级各类监测站点要明确专人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对发生在市内外和境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核实或者查询、分析,并对疫情是否可能对本市造成影响进行预测,提出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预警。

1.预警分级。农业有害生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特点、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相应级别预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有害生物的发生趋势,加强监测,落实防控物资等各项防控准备工作。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人员和物资调度准备,做好相应防控应急演练工作。

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

(三)信息报告。

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发布与预警依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监测站点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建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迟报、漏报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主体。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国家、省的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较大和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市、县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危害程度,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是否进入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市、县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在省或市进入应急状态后,市、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该指挥机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有关预案的规定,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措施:发生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国家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国家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措施: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省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省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措施:发生较大或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市、县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在进入应急状态后,除实施隔离控制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外,其他区域应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但要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工作。

2.依法对规定的区域采取封闭隔离措施,切断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渠道。未经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禁止携带有害生物的寄主及其产品和相关运输工具出入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

3.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力量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4.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人员和应急物资赶赴、运至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

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监测站点进行定时监测。负责监测的单位应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度。

6.事发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7.市应急指挥部应选派专家赶赴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具体指导农业有害生物扑灭工作。

(三)响应结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处置效果和灾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应结束应急响应的,要及时提出建议,并报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

(四)信息通报与发布。信息通报与发布依照农业农村部、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善后处理

(一)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结果应报本级政府,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灾后恢复。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疫情监测和灾后恢复等工作。

(三)社会救助。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受损害严重的地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受损单位、个人的救助工作,为其恢复生产提供必要的技术与物资支持。

(四)奖励与惩罚。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扬;对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造成疫情扩散或重大损失,以及贪污、截留或者挪用应急资金、物资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保障联络畅通。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应急处置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应优先安排,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二)人员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对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农业有害生物的识别、检疫、防治等专业技能。

(三)物资保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储备必要的农药、防治设备、油料、运输车辆等物资。在此基础上,可以与农药、防治设备等物资的生产企业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四)技术保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防治动态,对有潜在危险性的农业有害生物的检疫、防治技术进行深入的研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经费保障。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或按程序报批预备费解决。

(六)监督与演练。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专家意见和不同时期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的威胁,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培训,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防治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能力。

市农业农村局要对各县(市、区)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实战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组织编制本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邢台市林业和草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林业和草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以下简称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管理,切实有效预防和控制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传播、危害,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林业和草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概念与分级。

1.概念。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以及草原植被、草种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以及草原植被、草种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省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突发有害生物事件: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大面积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危害,对林业、草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事件。具体是:(1)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2)新发生国家或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3)突发非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导致叶部或枝干严重受害大面积连片成灾的;(4)发生大面积鼠、虫灾害严重危害草原的。

2.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分级。

依据国家、省预案相关规定,根据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突发有害生物事件: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重大灾害,且有进一步扩大蔓延趋势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省内发生草原虫害,造成50%以上或2000万亩以上草原受灾且密度达到防治标准两倍以上;或国(境)外新传入的迁飞性较强、密度较高的有害生物;或发生同一种类鼠害造成全省50%以上或2000万亩以上草原受灾且密度达到防治标准两倍以上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省内首次发生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直接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或首次发生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2万亩以上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省内发生草原虫害或同一种类鼠害,造成全省30%以上或1200万亩以上草原受灾且密度达到防治标准两倍以上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3)较大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市内首次发生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直接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或首次发生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突发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叶部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45万亩以上;或造成林木枝干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4.5万亩以上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市内发生草原虫害或同一种类鼠害,造成全市20%以上草原受灾且密度达到防治标准两倍以上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市林业局确认并报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一般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市内首次发生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直接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50亩以上;或首次发生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突发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叶部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或造成林木枝干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市内发生草原虫害或同一种类鼠害,造成全市15%以上草原受灾且密度达到防治标准两倍以上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市林业局确认并报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轻突发有害生物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控减灾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并将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预防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从源头控制入手,坚持预防与控制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科学控灾。建立、完善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准确监测,及时预报,快速反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控制有害生物疫情的蔓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5.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1.市防治林业和草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当发生超出事件发生地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时,经市政府批准,启动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直接指挥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邢台海关、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邢台无线电监督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督促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指示精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协助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林业局:负责制定林业和草原突发有害生物的防治技术方案,起草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预警机制;提出市本级是否进入或者结束预警、应急状态的建议,发布相关信息,并向毗邻市通报有关情况;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根据需要紧急组织调拨应急物资;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发生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并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区域封锁和对出入车辆保障安全畅通。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市级所需的

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植物检疫措施;做好应急处置人员和有关物资的运力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危及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时,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有害生物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邢台海关: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出入境森林植物及其种子、产品的检疫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本区域内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专家咨询组与职责。

1.市林业局根据全市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市本级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验检疫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相应级别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响应及其终止和损失评估工作提出建议;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林业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2.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需要,设置本级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在现有有害生物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有害生物监测网络。

各级各类监测站点要明确专人负责有害生物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对发生在市内外和境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害生物事件信息及时进行核实或者查询、分析,并对事件是否可能对本市造成影响进行预测,提出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和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二)预警。

1.预警分级。突发有害生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突发有害生物发生特点、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相应级别预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林业和草原突发有害生物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有害生物的发生趋势,加强监测,落实防控物资等各项防控准备工作。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人员和物资调度准备。

各级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突发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进行督导。

(三)信息报告。

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报告、发布与预警,依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监测站点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建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Ⅰ级响应为市级配合国家、省级层面应对处置特别重大突发有害生物事件;Ⅱ级响应为市级配合省级层面应对处置重大突发有害生物事件;Ⅲ级响应为在省级指导下,市、县应对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有害生物事件。

(二)响应主体。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国家、省的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重大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省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较大和一般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后,按照市、县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危害程度,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是否进入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市、县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措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国家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应急预案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措施:发生重大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省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省应急预案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措施: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市、县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依法对规定的区域采取封闭隔离措施,切断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渠道。未经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禁止携带有害生物的寄主及其产品和相关运输工具出入发生区。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力量按照方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灾害除治工作。

3.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人员和应急物资赶赴、运至发生地。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监测站点进行定时监测。负责监测的单位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度。

5.事件发生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林业和草原检疫检查站,对过往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6.市应急指挥部选派专家赶赴事件发生地,具体指导突发有害生物除治工作。

(四)响应结束。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效果和灾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响应的,及时提出建议,并报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

(五)信息通报与发布。信息通报与发布依照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善后处理

(一)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结果应当报本级政府,并抄报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二)灾后恢复。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监测和灾后恢复等工作。

(三)社会救助。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后,受损害严重的地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受损单位或个人的救助工作,为其恢复生产提供必要的技术与物资支持。

(四)奖励与惩罚。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扬;对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造成灾情扩散或重大损失,以及贪污、截留或者挪用应急资金、物资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保障联络畅通。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后,对应急处置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应优先安排,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二)人员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对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识别、检疫、防治等专业技能。

(三)物资保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农药、防治设备、油料、运输车辆等物资。在此基础上,可以与农药、防治设备等物资的生产企业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四)技术保障。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发生、防治动态,对有潜在危险性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检疫、防治技术进行深入细致研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经费保障。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处置所需经费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分别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六)监督与演练。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专家意见和不同时期突发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的威胁,对

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培训,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防治实战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能力。

市林业局要对各县(市、区)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准备和实战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制定,同时应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应急预案的制定、社会发展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组织编制本级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林业局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