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 2022-08-31      发布机构: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119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邢台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标准
和依据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1对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

法人



2对规模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企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法人



3对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相关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

法人



4对零售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以及违规促销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 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



5美容美发经营者未明确服务项目范围;不具备相关资质;未在醒目位置明示相关资质证件;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从事色情服务;未明码标价;隐瞒真实信息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年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



6对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经营场所不符合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0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个人



7对在市级注册的洗染业经营者未进行备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法人



8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法人



9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法人



10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及不妥善处理消费和家庭服务员之间投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法人



11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法人



12对家庭服务机构部分违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法人



13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及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法人



14对餐饮经营者未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及违规开展促销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 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



15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法人



16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五十条

法人



17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四条

法人



18对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八条

法人



19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一条

法人



20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



21对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



22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



23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五条

法人



24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六条

法人



25对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认定条件的,经环保部门查处,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

法人



26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部、交通部、市场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九条

法人



27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法人



28对汽车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

法人



29对汽车供应商或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

法人



30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以及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



31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未在待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未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即出售产品;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以及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实提供信息材料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



32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收购禁止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以及销售禁止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



33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具备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条件的处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法人



34对特许人未依法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法人



35对特许人违法要求被特许人缴纳相关费用或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对外签订特许合同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法人



3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37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法人



38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法人



39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法人



40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复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法人



41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逾期未补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邢台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



42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第二款



法人



43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号)第二十条

法人



44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核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

法人



45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



法人



46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



47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十五条《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l令〔2019〕第11号第一次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法人、个体工商户



48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



法人



49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
法人



50对河北省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款

法人



51对商品现货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2013年第3号令)第二十条

法人



52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

法人



53对零售商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



54对美容美发经营者及服务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



55对洗染业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 三条

法人



56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



57对家庭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法人



58对餐饮业经营者违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邢台市商务局 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 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法人



59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行政备案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






60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行政备案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冀商建设字〔2017〕8号)第二十七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原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






61洗染业经营者备案行政备案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科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五条






62外派劳务招收备案行政备案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0号)第二十六条








63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行政备案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3号)第五条






64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行政备案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22号)第十五条《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第六条








65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登记行政备案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原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