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3-10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85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700

行政处罚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交易合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1.立案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地方金融组织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交易合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或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因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1

行政处罚

对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处罚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因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2

行政处罚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罚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因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3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处罚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因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因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5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违规经营的行政处罚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典当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违规经营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上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06

行政处罚

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的处罚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非法集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因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7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处罚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因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8

行政处罚

对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处罚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因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9

行政处罚

对涉及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的处罚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涉及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因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10

行政强制

对涉嫌非法集资或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有关活动的强制暂停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1.催告责任: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暂停集资行为和集资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非法集资行为的暂停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而未组织办理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未依法实施暂停非法集资行为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6.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11

行政强制

对涉及非法集资的责任人和相关资金资产的处置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1.催告责任: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查封、扣押、追回有关资产和集资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涉案人、有关资产进行有效控制。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非法集资涉案资产的清退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银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协办处置涉非法集资资产、责任人而未组织办理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未依法对涉案人、有关资产进行有效控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6.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12

行政检查

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典当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条款号:第二条、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运营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取消其经营资质等。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地方金融组织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地方金融组织运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地方金融组织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2713

行政检查

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的现场检查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运营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取消其经营资质等。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融资担保公司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运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融资担保公司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2714

行政检查

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监督检查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涉嫌非法集资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处罚等。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组织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组织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