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省市场主体2022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1-04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8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主题分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通知公告
发文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文日期:2022-12-26
标题
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22-12-26
主题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省市场主体2022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公告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凡2022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访问网址https://he.gsxt.gov.cn,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凡2022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报送电子版2022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2022年度报告。

凡2022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访问网址https://he.gsxt.gov.cn,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2022年度报告。

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