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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省市场主体2022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1-04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全省市场主体2022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公告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凡2022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访问网址https://he.gsxt.gov.cn,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凡2022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报送电子版2022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2022年度报告。
凡2022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访问网址https://he.gsxt.gov.cn,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2022年度报告。
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