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邮政管理局关于《邢台市快递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09 发布机构:市邮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8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加强快递业管理,保障快递安全,规范快递服务,维护用户合法权益,邢台市邮政管理局起草了《邢台市快递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23年4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xtsyzgljgy@163.com
二、发送传真至:0319-2588830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邢台市信都区泉北西大街131号红枫商务大厦四楼市邮政管理局(邮编:054000),并在信封上注明“邢台快递条例意见”字样。
邢台市邮政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邢台市快递业发展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发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发展、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级邮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快递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县(市、区)的寄递安全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邮政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寄递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末端服务场所纳入城乡社区发展治理范围,促进共管共治共享。
第四条 市级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相关工作。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 快递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承担快递业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职责。
快递企业应当履行企业环保责任,坚持绿色运营,使用环保材料对快件进行包装。对寄件人自行包装的,快递企业应当告知其所使用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鼓励快递企业设置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或者利用垃圾分类设施引导收件人配合包装材料的分类回收以及循环使用。
第七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快递行业发展,主要对下列快递服务相关活动予以相应财政扶持:
(一)租赁、改造工业旧厂房、仓库作为快件分拨中心的;
(二)开展快递人员从业培训以及快递人才培训的;
(三)新建信息化建设项目,购置、升级改造主要用于电商业务仓储或者快递操作设备的;
(四)新建、改建、维护智能投递设施的;
(五)开发建设快递安全监管、快递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
(六)用于对农产品提供寄递服务的奖励;
(七)其他需要财政扶持的快递服务活动。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承担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建设,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快递服务的需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智能投递设施等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并且设置快递服务所需的停车和装卸用地。
住建部门应当将智能投递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范要求。
第九条 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智能投递设施正常使用,对其已投入运营的智能投递设施进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智能投递设施停止使用的,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妥善处置有关设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设置不少于十八小时的邮件(快件)免费保管期限。
第十条 鼓励快递企业积极参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商贸服务业等行业的电商平台建设。支持快递企业在院校、商业中心、农村以及其他偏远地区设置服务网点,利用邮政网点、村邮站、便利店等提供快递服务。
第十一条 用于快递服务的新能源货车免于办理货车通行证,不受货车限行路段、限行时段的限制。
取得快递服务专用标识的快递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按照核准的路线通行,并在不妨碍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区域停放车辆收发快件。
遇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快递服务车辆优先通行。
快递服务车辆运送快件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处理,并协助快递企业保护快件安全。对依法应当扣留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快递企业及时驳载快件。
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着地,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等损毁快件行为。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农村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的服务时限和投递范围实行投递。
第十四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快递运单上已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快递经营企业不得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收件人需要上门投递快件的,可以要求寄件人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快递运单上未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在投递前征求收件人意见;未征求收件人意见直接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收件人在接到电话或者收到信息后有权要求其重新上门投递。
电梯设施配套少、上门投递频次多等投递困难、投递效率低的区域,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提高快件收派人员的平均派费。
快递经营企业对于非派送区的快件,不得揽收;对于不能上门投递或者上门投递需要另行加收费用的,应当在揽收时事先告知寄件人或者与寄件人达成加收费用协议。
快递企业使用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提供快件投递服务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地址、联系方式、保管期限以及提取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经营企业投诉,快递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或者对快递经营企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申诉应当自快件交寄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和措施,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寄递服务安全。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一)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对安全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四)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经营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十九条 快递、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信息。
第二十条 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所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域范围经营业务,不得违规超越地域范围揽收快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快递企业未设置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快件着地、露天分拣快件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野蛮分拣、抛扔踩踏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快递企业因未按址投递到村,造成快件丢失、损毁、延误的,或引起用户申诉且企业有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快递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快递运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或者未按收件人电话或者信息回复要求上门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快递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处理投诉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