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3-08-16 发布机构:市邮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29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一、开办者在线申请
快递末端网点开办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国家邮政局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s://www.spb.gov.cn/)点击“网上办事”—“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模块在线申请。
二、提交材料流程须知
在线申请由开办者自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根据申请类别如实完整填写《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1.快递末端网点开办者承诺书(可以从网站上下载)。开办者须承诺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加强管理、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对所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快递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并加盖开办者公章。
2.备案主体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备案主体即快递末端网点开办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快递服务。
3.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4.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须含门头外观全景、货架、快递服务标识、监控设施,以及墙上张贴的禁寄物品名录、收寄验视制度、实名收寄制度等内容。可将多张图片合在一个pdf文件中上传。
5.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他材料为快递末端网点安全承诺书,安全承诺书要求该网点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安全承诺书参考版详见附件。
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授权书需要表明许可企业授权该分支机构经营快递业务,从事相关活动,需盖许可企业公章)。
(二)快递末端网点变更
快递末端网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开办者应当在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市邮政管理机构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三)快递末端网点撤销
开办者撤销其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或者合作终止的,开办者应当提前5日通过信息系统告知市邮政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在线如实完整填写《快递末端网点注销登记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1.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
2.开办者营业执照;
3.妥善处理尚未投递快件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
三、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1.各企业所提交材料应保证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传图片要清晰,能够准确反映快递末端网点的真实客观情况。
2.末端网点名称,统一规范为:所备案主体的全称+XX区+XX路/地名+XX服务点/驿站等,名称应能体现所在行政区及具体位置。
3.快递末端网点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下列场所不作为快递末端网点进行备案:处理场所,临时搭建等非固定场所。
4.开办快递末端网点,不得超出开办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关闭的,邮政管理部门将注销备案。
5.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应由快递末端网点开办者现场核实后上传。
四、邮政管理部门审核
邮政管理部门对开办者网上提交的备案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备案,并在线生成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开办者补正。开办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的,由原备案机关撤销该备案。
五、打印备案回执
末端网点备案审核通过后,在线生成备案回执,企业通过系统自行彩色打印备案回执,张贴于末端网点,以备查验。
六、法律规定及违法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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