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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量房交易资金推行托管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2-11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17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存量房交易资金推行托管服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房屋交易。根据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决定,现就我市推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推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制度。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范围包括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全部房款。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存量房资金托管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是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由托管机构托管,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个人之间的存量房交易达成协议的,按照安全、自愿的原则,可委托交易资金托管机构管理。
五、托管机构应在金融机构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
六、存量房交易买卖双方签定协议后,房产买入方应将交易资金存入或转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帐户,涉及贷款的由金融机构将贷款转入该专用帐户。交易完成后,由托管机构通过转帐的方式划转到房产卖出方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交易未达成的,由托管机构通过转帐的方式划转到房产买入方在金融机构的个人帐户;涉及在金融机构贷款的由托管机构通过转帐的方式划转回原贷款金融机构。
七、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不收费、不计息。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时间,为存入资金托管专用帐户起至新《房屋所有权证》颁发止。一次性付款的交易凭新《房屋所有权证》划转资金,在金融机构贷款的交易凭《房屋他项权证》划转资金。
八、托管机构应本着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九、有关金融机构应密切配合托管机构,共同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工作。
十、各县(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