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气象局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02-06      发布机构:市气象局      浏览次数:52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为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强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以下称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1.升放气球活动要遵守邢台市净空区规定,净空区内严禁升放气球;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

3.升放系留气球单位至少提前2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升放;

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单位应至少提前5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5.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应当与行政许可批准的内容相符;

6.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8.未经审批擅自升放气球的,将依法追究升放单位、个人以及使用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9.升放气球活动要做到“七个严禁”:严禁无资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严禁不经审批或者不按审批内容升放气球;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严禁不按国家规定运输、使用和存放危险气体;严禁不按标准规程升放气球;严禁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严禁出租、出借、挂靠升放气球资质。

本通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