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5-27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76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一、备案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事项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变更)工作。

三、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详见附件《邢台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单位联络方式公示表》。

五、备案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含跨省、跨县收购)。粮食经纪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企业经营主体收购粮食无须备案。

六、备案时限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开始收购之前完成备案。

备案有效期一年,到期前30日内应当重新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变更。

七、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备案。

八、备案(变更)材料

在准备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材料形式:纸质或电子扫描件;

2.材料类型及份数:网上办理电子扫描件1份,现场办理原件2份;

3.材料来源:申请人填写的基本信息及准备的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①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③自有或租借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证明;

④自有或租借符合要求的计量设备、质量检化验设备等证明;

⑤自有或聘用经过专业培训或有从业资格的粮食质量检验员和保管员证明。

4.申请备案方式:备案表可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现场领取或扫描二维码下载。

九、备案(变更)表填写指引

粮食收购备案企业应对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1.“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填写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法定代表人”栏,填写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一致,若法定代表人实际已经变更未及时更换营业执照的,按照实际法定代表人信息填写;

3.“联系电话”栏,填写联系人的手机或座机号码;

4.“通讯地址”栏,填写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

5.“收购区域”栏,填写企业收购涵盖的所有地区;

6.“企业性质”栏,填写企业的营业性质国有、外资或民营;

7.“收购品种”栏,填写企业收购的小麦、玉米、稻谷等品种;

8.“预计收购数量”栏,填写企业预估的全年收购数量;

9.“资金筹措能力”栏,填写企业已筹措的资金数量;

10.“仓储能力”栏,填写企业自有或租借的仓容;

11.“设备信息”栏,填写检验化验设备和相关人员等情况;

12.“企业承诺”栏,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并加盖公章,填写申请日期;

13.“办理意见”栏,填写备案机关的办理意见等,加盖备案机关公章。

十、受理结果

根据企业提交备案材料情况,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企业提交的备案(变更)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即时办理;办结后,备案机关可依企业要求,将加盖公章的《河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提供给备案(变更)企业,作为办理备案(变更)的证明;

2.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

十一、备案审查

收购企业备案采取形式审查,不涉及实地审查。

十二、办件类型和收费标准

办件类型:即办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是否涉及中介机构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不涉及中介机构。

十四、备案(变更)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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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常见问题

1.问:粮食经纪人收购粮食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需要备案。

2.问:企业向其他企业购买粮食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3.问:哪些情况需要变更备案?

答: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变更备案。

4.问:粮食收购企业向哪里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答: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办理备案信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5.问:已经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能够延续?

  答:不能。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不再进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十六、备案(变更)表下载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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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邢台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单位联络方式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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