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责清单(2025年)

发布时间: 2025-08-11      发布机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93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不依法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二条
2.《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没有依法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8.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处罚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8.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处罚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处罚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处罚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贪污、截留、挪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的。
8.收取拆除补偿费后不组织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处罚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五款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处罚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六款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依据文号: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处罚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依据文号: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7月1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贪污、截留、挪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的;
   8.收取拆除补偿费后不组织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处罚对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依据文号: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九条第七款;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7月1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六款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处罚对未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处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7月1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未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处罚对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处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7月1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处罚对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处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7月1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处罚对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 、采石 、打桩 、钻探 、伐木 、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处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7月1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 、采石 、打桩 、钻探 、伐木 、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检查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款
1.检查责任: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责任: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对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行政检查对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1.检查责任:对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行政检查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指导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一条
1.检查责任: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3.《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五条
1.检查责任: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等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责任: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复查记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的检查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5〕第2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1.检查责任: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生产条件、产品质量。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规办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
2.有关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23行政奖励对新建人民防空设施质量优良,管理、维护、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以及在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七条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不予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有关举报未及时受理处理的。
2.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