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责清单(2025年)
发布时间: 2025-12-12 发布机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16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是否子项 | 行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二条。 2.《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没有依法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8.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8.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等行为,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5〕第2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2.《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 | 行政处罚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贪污、截留、挪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的。 8.收取拆除补偿费后不组织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五款。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 | 行政处罚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六款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贪污、截留、挪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的; 8.收取拆除补偿费后不组织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七款;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六款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处罚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未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处罚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处罚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 、采石 、打桩 、钻探 、伐木 、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处罚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 、采石 、打桩 、钻探 、伐木 、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 | 行政检查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款。 | 1.检查责任: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对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 1.检查责任:对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一条。 | 1.检查责任: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9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0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二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1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3.《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五条。 | 1.检查责任: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等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复查记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2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的检查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5〕第2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 1.检查责任:人防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维护管理情况。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3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査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十七条。 | 1.检查责任:人防质量检测机构是否依据人防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出具的报告是否失实、虚假等。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移交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4 | 行政奖励 | 对新建人民防空设施质量优良,管理、维护、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以及在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机关党总支(人事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七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不予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有关举报未及时受理处理的。 2.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2.《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21〕6号)全文。 | 1.监督责任: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 ( 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 ) 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 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 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2.备案登记责任: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3.审查审验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4.安全管理责任: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监督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并定期培训,对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人防工程肆意拆除改变或开发利用不够、后果严重的。 4.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 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条。 5.《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五条。 | 1.监督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市级负责主城区内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2.指导责任:市级应检查指导所属县(市、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工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巡查; 3.合并办理责任: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4.出具报告责任: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办理质监手续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四条。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七)。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07号)附件1-第26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规划设计文件、立项文件、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作出的审查决定文书按时送达申请人,并做好文书签发和送达记录。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查结果的执行情况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查决定。 2.在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审查结论错误,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查,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审查职责。 4.在审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事后监管职责,对已通过审查的项目缺乏有效监督检查,造成危害后果的。 6.在行政审查中出现其他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 ||
| 28 | 行政备案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否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动员三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 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条。 5.《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九条。 | 1.监督责任:(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三)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四)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五)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及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 2.备案的登记责任: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认可责任: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