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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邢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举报奖励通告
发布时间: 2025-12-25 发布机构:市高新区 浏览次数:9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区行政范围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先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二、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涉案金额视情给予举报人500至3000元不等的奖励。举报非法制贩烟火药、黑火药等烟花爆竹主要材料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三、对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的,只给予一次奖励,奖励对象为最先提供有效举报线索的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四、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在奖励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转账等形式向举报人发放奖励,并告知其领取方式和地点。
五、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人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六、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二)举报的线索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三)举报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奖励情形。
八、举报电话:高新区公安分局 110 0319-3679898
高新区应急管理分局 0319-3880844
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0319-3212682
九、本通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
河北邢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邢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