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01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浏览次数:45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邢体人字[2013]2号

邢台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训练单位:
  为充分调动事业单位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推动我市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根据《邢台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评定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邢台市体育局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评定试行办法》                                                 
                                                二○一三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  绩效   工资   实施   通知                   邢台市体育局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

邢台市体育局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评定
试行办法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激励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体育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快速健康发展。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 "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 的原则。
  (二)坚持 "公正、公平、公开" 的原则。
  (三)坚持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科学合理" 的原则。
  (四)坚持 "向训练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及分配办法
  (一)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发放一次,按照量化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二)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按现岗位确定为教练、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各单位分别核算教练员、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分别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教练员、管理人员分配办法。
    (四)教练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45%用于向河北省运动队、省体校输送运动员和在省级青少年比赛中取得的牌、分成绩;55%用于教练员的日常训练、管理、考勤、教案书写及对运动员教育管理。
  1、教练员输送及比赛成绩(占45%)
  ⑴向省运动队每输送1人计30分;向省体校每输送1人计5分。输送队员及人数以省体育局下发文件为准。
  ⑵在省运会上每获得1枚金牌计50分,每获得1枚银牌计30分,每获得1枚铜牌计20分,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者,依次计9、8、7、6、5分;在省年度锦标赛上每获得1枚金牌计30分,每获得1枚银牌计20分,每获得1枚铜牌计10分,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者,依次计5、4、3、2、1分。
  ⑶初、中、高级职称承担比赛任务系数分别为1、1.1、1.2。
  2、教练员日常管理成效奖(占55%)
  ⑴每队参赛基础分为5分,不参赛或无人参赛无基础分。
  ⑵运动员在训人数计20分。各队在训运动员人数以比赛规定报名人数为基数(以当年实际注册人数为准,田径、游泳项目高级教练不少于20人、中级教练不少于15人、初级教练不少于10人),每减少1人减1分
  ⑶教练员训练计划、课时教案、阶段性总结的制定情况计10分。
  ⑷运动员的日常管理计10分。
  (五)管理人员中的正科级、副科级、正股级、副股级和一般人员的基础工作量分别按1.2、1.0、0.9、0.85、0.8系数计算。
  (六)教练员及管理人员的考勤情况由各单位自行掌握。
  (七)管理、带队双肩挑人员的待遇可适当提高,正科级领导提高部分不超过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0.8%;副科级领导提高部分不超过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0.5%;股级领导提高部分不超过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0.3%。
  (八)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管理、带队双肩挑人员,可在管理人员和双肩挑人员待遇中,选择其较高的标准发放。
  (九)文化课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十七中学制定的办法执行。
  (十)新增人员从本人到单位报到的当月开始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一)借调到机关的人员,由局机关相关科室提供考勤及工作表现,所在单位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一)当年到龄的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适当予以照顾。  
  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发或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管理人员和教练员本人及直接管理的运动员,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造成1人重伤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不发相关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造成死亡1人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不发放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因工作失职,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责任人不发放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因违反兴奋剂条例或赛风赛纪被通报批评的,责任人与单位有关领导都不发放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不发放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因病假等造成不能在岗履行工作职责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发放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少于三个月超过一个月的扣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不发放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少于一个月超过十五天的,扣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外)。
  (七)个人年度工作任务未能完成或无明显成效的,酌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目标未能完成的,酌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单位相关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 "四无" (无队员、无训练、无成绩、无行政业务管理任务)教练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市人事、财政核定拨付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
  (二)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层次人员组成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以局制定的试行办法为指导,实事求是地对教练员、管理人员进行量化考核,核算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并公示。
  (三)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