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邢台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4-02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20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邢台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预防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要求,市安委会制定了《邢台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3月29日
邢台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一、治理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治理范围。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各类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及其他餐饮场所等。
(二)主要任务。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治理餐饮行业安全环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行业落实安全供气和用气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领导机构和部门职责
为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建设、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全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一)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四)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五)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已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3月28日至4月6日)。
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公共媒体宣传燃气安全用气常识、消防安全知识及安全应急常识,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部门要组织燃气经营企业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数量、种类、重大隐患等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工作。商务部门要组织餐饮场所认真落实安全用气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餐饮场所要对液化气瓶组间、厨房用气设备、燃气管线、就餐场所的用气安全状况及员工用气安全知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违章操作行为要立即纠正,发现尚在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或不合格气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落实" ,对整改期间可能危及安全的,应当主动停业整改。未与供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协议的应当补签协议。餐饮场所要于4月6日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二)督促整改阶段(4月7日至5月31日)。
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建设、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全监管、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餐饮场所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改以及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要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对非法餐饮场所,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逾期未整改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整改的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抽查和总结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各县(市、区)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对此次专项治理行动要高度重视,站在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检查的组织领导。要深刻吸取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喜羊羊火锅店 "11·23" 重大液化气爆炸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认真分析本地餐饮场所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专项行动联络员名单要于3月底前报市专项行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市、区)要针对专项治理检查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向有关部门移送。要大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案件查办的部门联动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统筹兼顾,实施标本兼治。各地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 "打非治违" 的重点内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小型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 "三违" 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查处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的要求,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场所;对达不到十项基本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 和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推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工作。
请各县(市、区)对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总,按月填写《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次月8日前报市专项行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坚
联系电话:3609196(传真)
电子邮箱:xtrqzlbgs@163.com
附件:
1.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彦更 市安委办主任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王英刚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成令波 市建设局副局长
冯新杰 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朝方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跃明 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王林朴 市食药监管局副局长
申拥军 市安全监管局副调研员
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申拥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类别
数量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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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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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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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烤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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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供应(企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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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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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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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数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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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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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检查相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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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培训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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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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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治理
检查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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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自查
自改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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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安全隐患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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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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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安全隐患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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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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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改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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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治理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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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检查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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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检查人员(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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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其中专家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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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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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安全隐患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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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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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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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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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改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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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执法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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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单位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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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改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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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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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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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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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