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资质核准及流程说明

发布时间: 2009-07-30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23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事项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许可2)

 

审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审批标准 :

暂定资质:

l.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审批程序:申请人申请-审批服务科受理、审批-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提交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承诺时间: 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流程

 

    1.在接受申请企业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咨询时,审批服务科工作人员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提交资料。对于初次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的企业,审批服务科应提供领办代办服务,最大限度缩短从咨询到资料符合受理要求的时限,实行提前服务、极效服务。

 

    2.审批服务科核实申请企业提交的各种资料,对符合要求的资料予以受理登记,对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3.审核符合法定要件后,审批服务科经办人员初审、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向申请企业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受送达人要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审批服务科将有关申报审批的纸质资料整理归档并及时送物业科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