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以来国家和河北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涉邮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 2020-05-12 发布机构:市邮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7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专项规划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纾难解困的政策措施,支持疫情防控保供和企业复工复产。现将2月份至今国家和河北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涉邮支持政策梳理汇总如下。
一、财税政策
(一)减免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二)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三)民航运输企业资金支持政策
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财政对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标准采用据实结算方式,即在疫情结束后,根据民航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执行重大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财建〔2020〕30号)
二、降费政策
(四)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五)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六)减免航空部分收费
机场管理机构免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性业务收费和地面服务收费,空管单位免收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飞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上述降费政策自2020年1月23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民航函〔2020〕145号)
(七)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社部发〔2020〕11号)
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冀人社字〔2020〕58号)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逐级汇总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认定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冀人社传〔2020〕24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单位):(一)2019年度企业(单位)亏损,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以来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同比下降70%(含)以上,申请当月企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不足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职工工资的;(二)2020年1月正常缴纳所登记参保险种(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三)申请当月企业(单位)参保缴费人数减少幅度不超过2020年1月参保缴费人数5.5%(不含新增退休)的;(四)申请缦缴企业(单位)承诺缓缴期满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2020年新成立企业(单位),不参考2019年企业经营情况。(冀人社规〔2020〕3号)
(八)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医保发〔2020〕6号)
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市,可实施减征。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冀医保发〔2020〕2号)
对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冀医保发〔2020〕3号)
(九)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十)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金〔2020〕23号)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需与职工协商一致,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填报《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补缴备案表》。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补缴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期补足,补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冀直住房资管〔2020〕1号)
(十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发改价格〔2020〕258号)
(十二)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2020年2月22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发改价格〔2020〕257号)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门站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1%;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2月22日-3月31日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24%,4月1日-6月30日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1%,期间国家发改委有相关规定另行通知。(冀发改能价〔2020〕272号)
4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1%。对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24%。各地及相关企业要结合实际,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具体抓好落实。(冀发改能价〔2020〕414号)
(十三)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 10 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发改价格〔2020〕291号)
三、金融政策
(十四)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银保监发〔20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