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22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160     字体:[  ]

体裁分类:专项规划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学: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精神,确保202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202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202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由毕业考试、升学考试两部分组成,分开举行。

(一)毕业考试

考试科目为10科,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会话测试占40%,笔试部分占60%)、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学(含实验操作)、道德与法治(含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历史、地理、体育。物理、化学、生物学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学、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各科考试成绩的呈现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等级制。毕业考试在2024年5月15日后、升学考试前进行。

(二)升学考试

考试科目为8科,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道德与法治、历史两门学科)、体育与健康、理化实验操作、信息技术,总分670分。

1.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1)考试科目及分值。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道德与法治45分(其中民族团结进步教育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在文科综合科目中,道德与法治学科的命题范围除课程标准规定的道德、法律和国情的教学内容外,还包括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教育部组织编写的中小学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材《中华民族大团结(供初中使用)》(戢广南主编,人民出版社出版)中的教学内容。

2)考试形式。根据各学科课程特点,分类采取不同的考试方式: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测试)、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形式。各科考试均在答题卡上作答。其中,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非选择题要求考生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将答案书写在答题卡上。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道德与法治和历史课程教科书进入考场,其他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抄袭和相互借阅教科书。

3)考试时间。河北省2024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为:

4)考试评卷。 2024年,升学文化课考试继续采取全市统一网上评卷,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5)普通高中学校、招收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的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技工学校招生使用同一套试卷。

2.体育与健康考试满分50分

考试办法由邢台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制定。现场测试于2024年5月底前进行。

3.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满分10分

考试办法由邢台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与研究中心制定。

4.信息技术考试满分10分

考试办法由邢台市教育局电化教育馆制定。

二、严格规范升学考试成绩发布和相关宣传工作

(一)严肃成绩发布纪律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市升学考试成绩发布的有关要求,不得向初中学校提供考试成绩;不得向初中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统计公布所属初中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不得以考试成绩对初中学校进行排名排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初中学校进行考试表彰奖励;不得以考试成绩为标准奖惩校长、教师等。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考试分数、考试排名、“状元”、升学率等,不得在校内外任何位置摆放、悬挂、张贴关于考试成绩的条幅、宣传板等宣传物品。

(二)认真规范新闻报道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协调当地宣传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网络媒体,不断增强考试政策宣传的主动性,加强对考生的信息服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息查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性工作。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

三、保障特殊群体平等考试升学权利

(一)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权利

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二)保障随迁子女平等考试升学权利

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凡在籍在校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均可在我市实际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并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

妥善做好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在外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提前为此类学生确定报名点,做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录取等工作。学生考试后可参加本地普通高中统一录取,但不能享受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政策。

 四、全面加强考试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是中小学考试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根据需要足额保证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我省考试收费政策,严禁以考试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努力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邢台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邢教字〔2021〕23号)等文件要求,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考试;不得要求或默许学生提前毕业离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控制和规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

按照国家、省严格控制和规范考试加分项目的要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冀公办发〔2018〕97号)、《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的通知》(冀应急〔2019〕30号)和《邢台市教育局 邢台军分区政治处 邢台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邢政〔2023〕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况的考生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

1.烈士子女照顾20分。    

2.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高知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及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军人(警察)的子女,照顾10分。

3.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伤残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其他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10分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以上所规定的“录取分值”参照军人子女报考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最低分数确定。

同时具备上述几种照顾条件的,只择其最高的一种,照顾分数不得累加。不得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取消体育、艺术等学生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凡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与上述文件相违背的,要立即作出相应调整,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项目、分值通过学校官网、校园公开栏、当地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报名资格审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升学考试报名条件,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报考地户籍或初中学籍(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在校生和未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的学生不得报考。严格控制初中生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考,参加考试后只能报考职业高中、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等职业技术类学校,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对照报名条件认真审核报考人员户籍、学籍、学历等信息及其他报考资格材料,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报名,严禁同一考生多处报名。

(五)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强化监督

要严格考试工作的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对202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4〕11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教基〔2018〕24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的通知》(冀教基〔2022〕12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4〕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