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十项措施
发布时间: 2014-03-07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20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专项规划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十项措施
一、明确重点发展领域
1.节能产业。围绕满足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增效需求,培育发展高效锅炉自动化控制、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非晶变压器、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等工业节能设备;扩大CL建筑体系、节能门窗、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等绿色建材生产规模;加速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步伐,提高节能汽车产量及占比,打造新能源汽车示范市。
2.环保产业。围绕满足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需求,培育发展平板式脱硝催化剂、高效电袋复合除尘器、空气净化器等大气污染防治设备、产品;积极发展膜材料和组件、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成套处理设备等水处理设备;研发铬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技术,开发全防全控智能环境监管系统。
3.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围绕满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提高资源产出率需求,进一步扩大汽车、工程机械设备等机械零部件再制造产量;推广大型废钢破碎剪切和废旧电器破碎技术,扩大再生资源、战略金属回收利用规模,促进大宗固体废弃物、尾矿伴生矿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及城市餐厨废弃物和农村废弃物资源化、规模化利用。
4.节能环保服务产业。围绕破解企业节能减排技术、资金、管理瓶颈制约,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综合环境服务等市场化新型节能环保服务业态。
二、培育骨干企业基地园区
5.培育骨干企业。充分发挥我市节能仪器设备、新型节能建材、高效照明、废旧轮胎再生胶、农村废弃物资源利用等现有企业优势,选择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产品链条长的企业,在要素保障、人才引进、资金扶持、项目审批、品牌培育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促其尽快成为具有较强竞争能力和带动力的骨干企业。到2017年,培育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省级骨干企业5家以上,市级骨干企业20家以上。
6.建设示范基地。依托我市再生资源回收潜力大的优势,鼓励龙头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建设 "城市矿产" 基地,实现再生资源规模化、高值化、清洁化利用。到2017年,建成2个以上 "城市矿产" 基地,形成再生资源聚集加工能力37万吨/年。将中航工业战略金属再生利用产业基地建成国家 "城市矿产" 示范基地。
7.建设节能环保特色基地。鼓励粮棉主产区的各县市,加强生物质再生能源的循环利用,推广棉花秸秆压块技术,棉花秸秆代木制板技术,培育秸秆利用示范基地;研发旧件无损检测与寿命评估技术、激光熔覆喷涂技术,推广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高速电弧喷涂、等离子熔覆等关键技术和装备,推进汽车零部件、冶金机械、机床等机电设备再制造产业化,培育再制造产业基地,到2017年,建成一个国家级再制造产业基地;加强新型节能建材基地建设,以河北迎新玻璃集团为重点,依托沙河玻璃技术研究中心,加强LOW-E镀膜玻璃、太阳能光伏玻璃技术研发,到2017年,建成全省规模最大、品种最全、质量最优的新型节能玻璃生产基地。
8.打造专业园区。坚持 "无中生有" 和 "有中生新" 相结合,鼓励有一定基础的开发区,把节能环保产业作为主导产业来培育,实施建链、补链、延链、增链项目,构建完善的节能环保产业链条,带动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打造园区的 "升级版" 。支持1-2个产业基础薄弱的开发区,依托一些大企业,规划专业区域,采取明确产业方向、实施专业招商和定向招商等措施,建设产业聚集、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节能环保专业园区。到2017年,建设符合省级标准的节能环保专业园区3个以上。
三、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9.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骨干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研发钢渣高温余热回收、钢渣高值综合利用等急需、关键、共性技术和设备。对我市首个采用研发的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的示范项目,优先申报省、国家节能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积极争取省内专项资金再补贴。
10.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在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烟气脱硫脱硝、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鼓励骨干企业牵头建立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节能环保技术创新联盟,帮助其申报承担省节能环保产业与资源环境技术研究应用重大专项项目和国家节能环保科技计划项目。
11.构建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机构,为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提供政策、技术、资金支持。培育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环保综合服务公司,鼓励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治理特许经营等模式,为用能、排污企业提供设计、融资、改造、调试、运行、管理等 "一条龙" 服务。
12.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围绕加快我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高技能、紧缺型人才。支持各县(市、区)建立各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区,大力发展各类创新实践基地。相关单位要根据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邢台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邢办发〔2013〕13号)精神,落实好工资、住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3.拓市场引投资。加快实施节能、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重点工程,扩大节能环保产品、设备、服务的消费和投资需求,形成对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有力拉动。对我市市场急需且短期内难以自主开发的脱硫脱硝、大型袋式除尘、余压余热发电等设备及高性能脱硫剂、固废处理固化剂等产品,采取以市场换技术、以市场换投资的策略,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投资设厂,与有技术、有资金的大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形成节能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
14.招龙头建链条。加强与国内外优势企业对接,瞄准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大力引进国内外有技术、有实力、有经验的大型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协作、配套,构建完善的产业链条;引进清洁能源、天然气供应商,打破垄断、引进竞争,破解能源瓶颈。引进新能源战略合作者,推广新能源、破解大气污染难题。
15.抓服务保落地。借鉴外地管家式服务模式,对每个引进项目、每个审批环节都要安排专人盯办到底,使引进企业真正享受到 "全程无忧" 服务。
五、鼓励使用本市产品
16.建立供需对接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供需对接会,在装备、产品、技术、资金、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对接。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专业网站上,及时公布节能环保重点建设项目名录及相关设备、产品、技术需求,促进供需双方的信息沟通。
17.制定产品推荐目录。发布《邢台市节能环保产业名优产品推荐目录》,并适时更新。对采用推荐目录内产品的企业和项目,在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申报、我市专项资金安排、企业排污费返还时予以优先支持、适度倾斜,在环保竣工验收上优先安排。
18.推行统一采购政策。对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执法能力建设、环境监测体系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型号相近、批量较大的节能环保设备、产品,推行市级统一招标、采购,同质同价优先采用推荐目录内产品。
六、拓宽筹融资渠道
19.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积极为拟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搭建对接平台,抓好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辅导,推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20.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推广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收费权、排污权质押贷款,综合利用承兑、保理、供应链等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增强直接融资能力。
七、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21.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加大国家、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资金申报力度,对骨干企业、园区、基地的建设项目优先申报,更多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
22.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和补贴基金。发展风机、水泵、空压机、电机等生产企业申列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组织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治污设施运营公司申报国家备案资质和特许经营资质,组织再生资源公司申报国家废旧电子电器回收资质,争取更多的国家财政资金和补贴基金。
23. 加大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资金投入。市级财政加大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资金投入,支持骨干企业、园区、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4.落实好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5.落实好增值税优惠政策。对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销售自产生产原料中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掺兑建(构)筑废弃物废渣、煤矸石比重不低于90%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自产的利用余热、余压或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燃煤电厂及工业企业烟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九、优先满足土地供应
26.积极落实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引进的、生产市内急需产品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安排。
27.放宽土地出让价控制。对市优先发展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分别超过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28.强化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主抓节能环保产业,并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具体负责有关谋划、协调工作。
29.简化审批手续。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备案,一律在所在县(市、区)或园区办理;在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新增建筑面积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办理国土、规划等手续;对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引进的市急需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生产项目,简化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竣工验收及日常管理。
30.建立节能环保产业统计报告制度。骨干企业、园区、基地要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生产经营进展情况;市统计局要结合现有统计制度设置节能环保产业统计报表,按月统计节能环保产业生产、效益与节能、减排成效,客观准确反映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状况;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要建立数据联审和联查制度,确保相关数据协调一致,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行业动态信息和政策措施;市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监管,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全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为抢抓国家和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新机遇,适应我市打好工业转型升级和环境治理攻坚战的新要求,使节能环保产业成为促进我市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新支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十项措施》(冀政〔2013〕68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十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