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1-10-10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21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计划方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邢政办〔2011〕16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邢台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全面完成我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目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发展重点,多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22560套,棚户区改造2119套。改造农村危房5160套。县(市、区)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逐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具体任务如下: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新增发放租赁补贴3850户,其中市区新增1200户,县(市、区)2650户。
(二)建设保障性住房22560套
1.廉租住房:新增5300套,其中市区2440套,县(市、区)2860套。
2.经济适用住房:新建2000套,其中市区500套,县(市、区)1500套。
3.公共租赁住房:新增9260套,其中市区1500套,县(市、区)7760套。
4.限价商品住房:新建6000套,其中市区3160套,县(市、区)2840套。
(三)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2119户
1.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816户。
2.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612 户。
3.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163 户。
4.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528户。
(四)农村危房改造5160户。
(五)公积金运行监控机制健全。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达到国家标准,历史遗留的逾期项目贷款全部清收完毕,资金安全完整。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明确政府投入。积极争取省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和建设资金。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以增加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支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自2011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拓宽筹资渠道。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成立邢台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承担集中建设政府产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任务,代表政府筹集房源、经营资产。按照规定渠道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中央和省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奖励资金等全部作为公司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融资贷款方式解决。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为公益性、非盈利机构,除依法经营支出外,其结余资金仍作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落实用地、税费、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各类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
(三)确保土地供应。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均要实行单列,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并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市、县国土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落实税费减免。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等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涉及收费均不得高于建设成本。除此之外,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的所占比例减免相关费用。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在保障性住房分布较少、保障对象较多的区域,采取政府划拨土地方式,集中建设政府产权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强制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自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配建程序:
1.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前,市、县国土部门函告同级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征求该地块规划条件和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见。保障性住房的配建要求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2.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套数、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函告同级规划、国土部门。
3.市、县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和《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制定地块出让方案。
4.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5日内,与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所占比例、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日期及违约责任等。
5.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单体方案批准前,须向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保障性住房平面布置图,经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定后方可到同级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全程监管和核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6.未按要求配建的项目,市、县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函告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创新投资建设方式,充分运用各项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市、县(市)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和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等单位就业人员出租。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要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对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按照 "谁有产权、谁受益" 的原则,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建设程序:
1.企业和单位向所在县(市)政府提出申请,市区内企业由属地政府汇总后报市政府。
2.市、县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分别出具意见报政府。
3.政府批准后,住房保障部门同企业和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合同》,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范围。
4.企业和单位依据政府批准意见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合同》办理建设手续。
5.房屋建成后,拟分配入住的职工须取得住房保障部门颁发的《住房保障资格证》。
(四)加快棚户区改造。认真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落实扶持政策,推进改造进程。林区、垦区和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要坚持居民个人出资,政府、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个人和企业的出资比例。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城市棚户区改造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对于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由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区、县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国有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的责任主体是市国资委、林业局、大曹庄管委会,承担改造的相关企业和单位为实施主体。
(五)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进一步深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方案。市、县建设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和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补助对象审核、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监管、档案信息管理、建筑节能示范等政策措施。
五、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一)搞好项目规划设计。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最大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二)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工作。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设立建设项目审批 "绿色通道"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要制订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限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真正做到科(处)室当日办结、部门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全部办结不超过20天。
(三)建立示范项目奖励制度。按照省地节能环保质优的标准,市区每年至少要建设2至3个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建设1至2个示范项目。经验收,被评为省级示范项目的,给予奖励。
六、增加保障方式,扩大保障范围
在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同时,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一)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条件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A类、B类、C类):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2011年按11752元/人);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且住房建筑面积总和在50平方米以内;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转让过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且住房建筑面积总和在50平方米以内。
年满30周岁的单身市民,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且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可独立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被拆迁的房屋,五年内其建筑面积按拆迁面积或补偿款除以当时所在拆迁范围内的补偿标准计算;五年后可不计算该处房屋面积。
中等偏下收入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条件(D类、E类):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9倍以下(2011年按13222元/人);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且住房建筑面积总和在50平方米以内;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转让过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且住房建筑面积总和在50平方米以内。
年满30周岁的单身市民,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且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可独立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被拆迁的房屋,五年内其建筑面积按拆迁面积或补偿款除以当时所在拆迁范围内的补偿标准计算;五年后可不计算该处房屋面积。
2.新就业职工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中专以上学历,毕业满1年以上;
(2)个人年收入原则上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9倍以下;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住房。
年满18周岁的单身,可独立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3.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市区居住证的非本市户口;
(2)家庭(或个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9倍以下;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2年以上;
(4)用工单位在市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或出具1年以上完税证明;
(5)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住房。
已享受过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含货币补贴),购买限价房的家庭,不允许再次申请各类住房保障资格。
(二)保障方式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A类)。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标准每年公布一次(2011年租金标准为0.82元/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原则上按市场租金的70%收取(2011年按每月7元/平方米收取);保障面积不足时,不足部分按租赁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保障对象优先解决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大病患者;三级以上重度残疾患者以及因不可抗力遭遇事故急需救助的群体。其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保障面积内免交租金。
2.廉租住房租赁补贴(B类)。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补贴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2011年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每月7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为每月6元/平方米)。
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
每月补贴总额:(保障面积-家庭实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保障对象租住公房的,在核算保障面积时,相应核减租住公房的面积;自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在计算租赁补贴资金时,不再核减自有住房面积。
3.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C类)。保障对象根据家庭实际需要,在市场上自主选购新建商品住房(城中村等划拨、集体土地上所建住房除外)、存量房(平房除外),房源须为非直系亲属所拥有的住房。购房后,政府发放一次性货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3万元。
4.公共租赁住房(D类)。是指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
5.限价商品住房(E类)。是指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售的中小套型住房,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10%。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方式。
七、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一)健全准入机制。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机制,认真履行职责,简化审核程序,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住房保障部门应随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理申请两个月内须提供保障,及时、足额、按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加强租售管理。要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由市、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政府投资筹集或组织筹集的、面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配租。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面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并向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剩余房源由住房保障部门向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配租。 县(市、区)相关配套规范的管理办法要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平台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受理的住房保障家庭信息及时录入,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
(四)完善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另行购置或租赁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通过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实现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五)各类保障性住房权属登记及上市管理。通过共有产权形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自主购房在确权时,应注明 "经济适用住房" 或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3万元" 字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或退回政府补贴3万元。限价商品住房在确权时,应注明 "限价商品住房" 字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住房保障资格准入退出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认真组织实施
(一)确保按要求开工。2011年开工的建设项目,4月15日前完成项目土地使用手续的审批,6月底前开工率要达到60-70%,8月底前要全部开工。年底前,确保完成任务;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第四季度要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2009年前(含2009年)开工的建设项目要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2010年开工的建设项目,多层的交付使用,高层的要实现主体完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按要求开工建设,力争提前。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做好全市申报资金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督导各县(市、区)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落实用地计划;市建设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民银行邢台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协调督导政策落实;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大曹庄管委会负责组织督导国有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全过程介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完善督导机制。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旬通报、月调度、季督查、半年小结、年底考核验收制度,进一步完善督导约谈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各县(市、区)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等重要环节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项督查,对资金、土地、配建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县(市、区),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督导谈话;对逾期未能全部开工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检查报告。
(四)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初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政策、考核体系,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明白卡,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住房保障工作 "一票否决" ,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地方,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依法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