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星创天地”建设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 2020-08-04 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23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计划方案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为充分发挥 "星创天地" 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创新创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科技部《发展 "星创天地" 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河北省 "星创天地" 建设工作指引》(冀科农函〔2018〕40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邢农组〔2020〕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
"星创天地" 是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是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 "加油站" ,是破解三农问题的 "助推器" ,也是广大科技特派员的 "创业之家" ,是实现农业现代化、推动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举措。打造 "星创天地" ,可以进一步拉长农业产业链,挖掘农业农村发展潜力和后劲,激发农业农村科技创新活力,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农业精准扶贫、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内容
星创天地以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创业场所,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通过吸纳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农业致富带头人创新创业,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一)打造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引导和鼓励 "星创天地" 开展农业技术集成创新,进行农业技术联合攻关,解决农业产业关键技术难题。支持 "星创天地" 开展良种引进和培育、产业关键性技术示范,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大力发展 "互联网+" 和电子商务,积极开展新型农资、农机具的研发和示范推广,引进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
(二)集聚农业科技创业人才。星创天地要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科技特派员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培养一支创业服务团队,支持鼓励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的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到 "星创天地" 创业。
(三)提供农业科技创新服务。星创天地要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培训、创业辅导、知识产权、法律、财务等方面服务。在服务区域组织召开示范现场会和专题培训会,开展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科技帮扶等活动,为当地农业科技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农业科技全过程服务。
三、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邢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含)以上的涉农企事业单位以及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驿站、农资和农产品营销单位等。
(二)有创新创业的服务空间。具有创业培训基地、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等必备的公共服务空间,创新创业的示范场地不少于1个,鼓励建设 "互联网+" 形式的线上平台。
(三)有稳定、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的创业服务人员。有2名以上(含)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组成的创业服务人员,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管理、财务、市场营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鼓励市县科技特派员在星创天地兼职。
(四)能够提供长期的科技服务。能够依托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成果,开展相应的示范推广和培训,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发展稳定,运营良好,具备开展技术服务和孵化农业创业企业的能力,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六)信用良好。运营主体在申报时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市级 "星创天地" 备案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报主体向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级推荐。县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地调查,确保符合条件后出具推荐函,
(三)市级备案。市科技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认定市级星创天地初步意见,报局党组会研究,对拟备案的星创天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科技局出具正式备案文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将 "星创天地" 创建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科技工作、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有效抓手,为 "星创天地" 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市级 "星创天地" 培育备案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科技创新工作考核范围,按照市有关要求定期予以通报。
(二)加大培育力度。到2022年,有条件的乡镇建设1家市级以上 "星创天地" ,进一步发挥 "星创天地" 在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作用。各县(市、区)要结合国家和省级星创天地创建工作,将培育对象提前纳入市级 "星创天地" 培育范围,进行重点培育,确保完成2022年任务目标。
(三)做好申报备案。已经备案为国家、省级 "星创天地" 的运营主体不再重复申报。申报省级以上 "星创天地" 的,从市级 "星创天地" 中择优推荐。
上述工作指引由邢台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