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休假计划方案

发布时间: 2020-07-02      发布机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213     字体:[  ]

体裁分类:计划方案     主题分类:其他           


    
   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邢政办字〔2020〕13号)文件要求,为促进我市服务业高质量赶超发展和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我办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年休假执行本方案。
  第二条 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己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己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己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三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四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第五条 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干部职工的休假。
  第六条 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条 干部职工休年休假不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实行替办制并办理好工佧交接手续。工作相互替办人员不得同时休年休假。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由办机关分管领导指定一名负责人替办;一般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替办。
  第八条 休假原则
    (一)一次休假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干部职工总人数的25%;
    (二)所有休假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三)根据工作需要总体采取分段休假制;
    (四)值班期间休假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岗值班的,由本人协调调整,并将替班人员情况告知同一值班人员,同时报告当班带班领导。
    第九条 年休假的审批备案
    干部职工休假一律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主要负责人的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办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干部职工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机关综合科备案。

    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休假计划表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