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引(暂行)

发布时间: 2021-12-16      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401     字体:[  ]

体裁分类:计划方案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为贯彻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引》(冀科平函〔2019〕49号),落实《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邢发〔2019〕12号),构建市场导向的产业技术研发服务体系,特提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引。
       一、基本功能特征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多主体投资、多模式组建、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创新创业活动,具有功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行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政产学研用实质性紧密结合,明显区别于传统国有独立科研机构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公司制法人企业类型;事业单位类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
       二、设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邢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成立,主要服务邢台市的企业和产业。
       (二)体制机制新型。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市场化的运作机制、科学的创新组织模式、灵活的用人机制及薪酬制度、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规范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科研开发为主营业务。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
       (四)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依托域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省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等创新资源,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五)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研发能力强的人才团队。人才团队拥有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全部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占固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创办领办的科技人员入股持股并占有主导地位。
       (六)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设施条件和装备条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能够满足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间试验、企业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需要。
       (七)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研发经费投入。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技术股权收益,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收入以及承担政府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能够保障机构的建设发展需要,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三、管理工作机制
       (一)市科技局是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我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关制度,会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进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
       (二)各县(市、区)是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承担引进科研团队、引进创新创业项目、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工作职责。
       (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及创新团队,是领办创办新型研发机构的骨干力量。推动教学、科研、产业服务融合贯通,把科研开发的成果、人才培养的业绩更多地体现在引领支撑我市经济的发展壮大上。
       (四)建立市级备案管理和重点支持制度。市科技局对成立一年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进行市级备案、并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对纳入市级备案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给予  重点扶持。
       四、建设与运行
       (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二)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有明确的服务产业、技术领域和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内容、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的经费预算。合作各方应充分协商,提出建设方案和签订合作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章程。
       (三)新型研发机构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出资人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1.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的分配机制等。
       2.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3.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4.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四)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面向市场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置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五)新型研发机构应当采用市场化的用人机制、薪酬制度,自主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六)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邢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邢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