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5-13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994     字体:[  ]

体裁分类:计划方案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2022年是全面实施“十四五”规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起步即冲刺、开局即决战”的姿态推进2022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巩固综合指数“退后十”成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赶超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采取创新举措,本着“长线短线结合,治标治本兼顾”的整体思路,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工作导向和质量导向,围绕结构调整、源头治理、工程减排、科学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因子,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美丽邢台做出新贡献。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进“公转铁”

1.德龙铁路专用线要加快手续跑办,争取早日开工建设,2022年底前取得突破性进展。(牵头科室:计划统计科;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2.大宗货物及产品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21家重点行业企业,加快建设铁路专用线、管道廊道,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等运输方式。(牵头科室:综合运输科、计划统计科;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3.2022年1月1日起,煤炭、焦化、钢铁行业的原料和产品清洁运输(铁运、新能源或国六货车)比例力争达到85%,火电行业煤炭清洁运输(铁运、新能源或国六货车)比例力争达到95%。(牵头科室:综合运输科;责任单位:运输管理中心;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强力推进柴油货车污染管控

4.严格执行重型货车国六排放标准,外省国五及以下车辆不得转入我市。通过采取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积极推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牵头科室:综合运输科、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运输管理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按照省统一要求,逐步对老旧柴油车采取限制通行政策。5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以内(除高速公路)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通行,市区及各县市区主城区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市、县两级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依规制定主城区重型柴油货车绕行方案,划定绕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牵头科室:政策法规科、综合运输科;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运输管理中心;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6.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按要求设置道路禁行标志,对违反通行禁令行驶车辆依法处罚。(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7.加强过境外埠车辆管控。完善区域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京津冀区域协同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省统一安排,加强与周边省份入省过境重型货车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逐步扩大联合执法区域。加强过境车辆管控。充分利用手工监测和遥感监测等多种监测手段,强化外埠柴油货车监测监管,建立外埠超标柴油货车动态数据库。依托动态数据库,深化联合抽检抽查机制,3月底前,开展入省界国省干道外埠重型货车现场抽检,对存在超标记录且不能出具复检合格报告的,不得进入我市行驶。(牵头科室:政策法规科、综合运输科;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运输管理中心;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8.完善重点用车单位门禁车辆监控系统,对路检路查、定期排放检验、黑烟抓拍系统发现超标车辆,溯源工矿企业、物流货运、环卫、邮政等重点用车单位。强化重点用车单位动态管理,精准开展入户抽查,加强现场抽检,对超标排放车辆较集中的用车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主体责任。(牵头科室: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9.严格落实京津冀区域协同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省统一安排,加强与周边省份入省过境重型货车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逐步扩大联合执法区域。充分利用手工监测和遥感监测等多种监测手段,强化外埠柴油货车监测监管,建立外埠超标柴油货车动态数据库。依托动态数据库,深化联合抽检抽查机制,3月底前,开展入省界国省干道外埠重型货车现场抽检,对存在超标记录且不能出具复检合格报告的,不得进入我市行驶。(牵头科室: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0.按照省内外车辆统一防治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执法监管机制。6月底前,优化调整全市26个机动车尾气排放抽测点,基本覆盖跨省、市、县界主要国省干道。重点检查车辆尾气净化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车用尿素使用以及达标排放情况,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当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并予以劝返。及时将违法车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或省份,督促维修、加装或更换尾气净化装置,确保装置完备、正常使用。(牵头科室:综合运输科;责任单位:运输管理中心;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1.建立完善全省超标柴油货车动态数据库,加强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数据共享。及时将外埠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上传国家和省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建立超标排放车辆信息网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重点用车单位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协同管控超标车辆。(牵头科室:综合运输科;责任单位:运输管理中心;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2.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助推运输方式转变。(牵头科室:综合运输科;责任单位:运输管理中心、交通建设集团;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整治

13.国一及其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禁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定区内作业;限定区内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的Ⅲ类限值要求。以矿山和大型工业企业为重点,积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作业车辆淘汰工作。紧盯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严厉查处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超标排放、冒黑烟、未进行编码登记等问题,依法对违规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作业、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进行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撤出作业现场。常态化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做到施工工地和铁路货场、物流园区、高排放控制区等重点场所全覆盖。6月1日起,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高排放机械禁用区域内使用。12月1日起,全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责任单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公路工程管理中心、地方道路管理中心、交通建设集团;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积极推广新能源车

14.鼓励引导社会公众购买使用新能源小客车,市主城区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物流配送车、轻型邮政快递、出租车、公务用车、轻型环卫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推进大宗货物运输新能源化,推进钢铁、焦化、火电、煤炭、玻璃等行业大宗货物短途运输采用新能源汽车;2022年,全市新能源重型货车保有量力争突破200辆。(牵头科室:综合运输科;责任单位:交通建设集团、出租车管理中心;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强化油品质量

15.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整顿无证无照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和储存使用非标油等违法行为;对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溯源打击销售非标油,严厉追究以重质沥青、化学组分名义变名生产、销售成品油和非法调和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关停取缔非法调和成品油窝点。严厉查处销售非乙醇汽油行为。(牵头科室:安全监督科;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6.加强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管,开展油品、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牵头科室:安全监督科;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扬尘综合整治

17.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要求,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物排放实现“双达标”,对未达到标准的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所有拆迁工地要落实湿式拆迁,及时清运拆迁渣土,未及时清运的采取“苫盖+洒水”方式抑尘。市政工程、城市道路和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水利工程等线性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严格落实“八严禁、八必须”要求。(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责任单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公路工程管理中心、地方道路管理中心、交通建设集团;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8.建立公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加强主体工程与料堆场防尘抑尘措施检查,突出抓好土石方作业、沟槽挖填、物料装卸等环节湿法作业;对于施工里程和周期较长的线性工程,适当增加走航监测和现场核查频次。(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责任单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公路工程管理中心、地方道路管理中心、交通建设集团;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9.进一步完善市政工程扬尘防治措施,对纳入重点监管的项目要压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加强施工计划管理,避开大风季节,同一区域多项重大工程错时安排,中心城区项目集中人员、设备,减少动土面积、缩短工程周期;路面开挖、园林绿化施工严密围挡,保持作业面湿润,及时清运弃土、回填沟槽、进行硬化或绿化。做好大风天气、夜间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管理,确保物料、土石方苫盖严密安全。(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责任单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公路工程管理中心、地方道路管理中心、交通建设集团;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0.严格落实《河北省洁净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对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外环路和城乡接合部道路坚持湿法保洁模式,建成区主要道路“水洗机扫”率稳定保持100%,落实路面及附属配套设施常态化维护和保洁措施。增加小型湿式清扫设备,提高支路、街巷、步行街、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清扫保洁质量。(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责任单位: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地方道路管理中心;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1.持续推进城市出入口及周边国、省干道、外环路以及城乡接合部道路清扫养护,加大对桥梁、隧道、城市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和重点路段督导力度,定期冲洗清理公路绿植、护栏挡板、噪音屏障。落实国、省、县道两侧经营商户扬尘防治责任制,逐户明确卫生承包范围;开展路边场地及连接道路(区域)限期硬化、绿化行动。组织公路沿线停车场专项整治,实行道路两侧停车场清单式管理;对现有合规停车场进行硬化并加强保洁养护,4月底前关闭无证经营、未硬化铺装的路边停车场。(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责任单位: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地方道路管理中心;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2.加强煤炭、土方、砂石、灰浆、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运输车辆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依法规范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车辆不经冲洗不得上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线路、时段运输、不落实装载要求、无证上路以及未采取全密闭、苫盖不严或者物料扬撒、遗洒的车辆,并严格处罚。(牵头科室: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3.开展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物料堆场排查,督促企业加强料库、料仓、运输廊道、露天料堆等产尘风险点巡查,补齐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等环节防尘短板,抓好重点企业料堆场管理。(牵头科室: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4.开展小散、临时料堆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抓好重点料堆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物料入棚入仓、围挡苫盖、喷淋防风等措施,加强打磨、切割加工等作业过程防尘抑尘。持续开展公路和河道两侧、老旧废弃厂房、场地等经营性料堆场、沙石土料临时转运场排查,全部建立清单,纳入监管。(牵头科室: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5.严格规范污染源台账管理。全面开展14类扬尘污染源排查统计,动态更新扬尘污染源清单;持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将处于环境敏感地区、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项目、路段,及时纳入重点源管控。(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责任单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公路工程管理中心、地方道路管理中心、交通建设集团;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七)健全扬尘污染监管考核机制

26.建立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清单,重点区域道路、管线、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责任分包制度,健全扬尘超标发现—推送—查处—反馈闭环监管机制。(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责任单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公路工程管理中心、地方道路管理中心、交通建设集团;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八)臭氧污染防治

27.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检查执法行动,依法依规对汽修行业VOCs排放进行整治;鼓励建立集中喷涂中心。对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喷涂废气收集设施简陋低效的,督促限期整改。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的全封闭式干洗机,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加强施工装饰过程无组织管控,在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施工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排放。(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责任单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公路工程管理中心、地方道路管理中心、交通建设集团;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8.聚焦5—9月臭氧高发时段,强力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健全完善臭氧污染的预测和应对措施,加强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生产作业调控。强化气象分析研判,预测预报臭氧污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应对不良天气,力争将轻度污染转为优良天气。4月15日前,制定完成夏季臭氧污染应急管控实施方案,细化行业要求并编制管控清单,将臭氧污染天气期间的减排要求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生产设备)。(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责任单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公路工程管理中心、地方道路管理中心、交通建设集团;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9.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建筑墙体涂刷、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错开5—9月;确需施工的倡导避开7—19点,实施高温天气期间错时作业(应急施工除外)。臭氧污染期间,因地制宜增加区域主要路段的洒水和喷雾频次,推进臭氧和细颗粒物协同控制。(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责任单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公路工程管理中心、地方道路管理中心、交通建设集团;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九)重污染天气管控

30.加强施工工地、矿山和交通运输扬尘防治,依托在线、视频等科技手段实施重点扬尘源全方位监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除应急抢险外,建城区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对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优化苫盖、洒扫等抑尘控尘措施,加密城市道路湿扫作业频次,有效减少二次扬尘。(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责任单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公路工程管理中心、地方道路管理中心、交通建设集团;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第九轮专项巡视组巡视反馈问题和意见整改情况

31.反馈问题:隆尧县在安装OBD过程中存在违规设立前置条件,增加营运车审验障碍和违背有关政策要求,增加车企车主经营成本。(牵头科室:综合运输科;责任单位:运输管理中心;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问题

32.反馈问题:河北省重型柴油车增长较快,2017年境内重型柴油车保有量达57.2万辆,较2015年增加15.5万辆,增幅达37.2%,铁路货运能力建设进展缓慢。(牵头科室:综合运输科、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运输管理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省生态环境厅第六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调研帮扶任泽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督导工作

33.反馈问题:(1)第28项邢巨线32处土路口1655 平米裸土部位及隆南线30处土路口702平米裸土部位尚未进行硬化。(2)S324省道任泽区十里亭路段两侧清扫不彻底,积尘较多,车过尘起问题。S324省道两侧有多处连接路口,有的未硬化,有的积尘多,扬尘隐患严重。(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责任单位: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地方道路管理中心;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省生态环境厅第六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调研帮扶沙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督导工作

34.反馈问题:(1)钢铁路沙河段、329省道、222省道部分路段道路两侧清扫不彻底,有积尘,车过尘起。(2)纬三路西路南城管界牌下、冀庄村路口道路积尘较厚,永安科目三大车考试场东侧3家停车场,均无任何抑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责任单位: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地方道路管理中心;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问题

35.第七批:邢台市信都区邢台煤场附近居民反映:邢台煤矿有多辆非法改装运煤车辆(冀ES6735、冀EN6829、冀ER7299、冀EU9950、冀ES2534、冀ES0989)在运输煤炭和矸石过程中飘洒遗漏,污染周边生态环境。(牵头科室:综合运输科、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运输管理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落实单位:信都区政府)

36.第十二批:2019年6月,邢台市襄都区东汪镇镇政府,无相关手续,在东汪村东华路与龙泉大街交叉口西北角耕地上挖湖造景(东关河水系工程),涉及面积近百亩。(牵头科室:公路海事科;责任单位:交通建设集团;落实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全力以赴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将工作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具体承办人。每月26号前,各责任单位将负责任务进展情况以文字形式报牵头科室,由牵头科室统一汇总后报局生态专班。

(三)强化考核问责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邢台市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问责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办理,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根据危害程度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