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标志设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4-28 发布机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35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计划方案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各县(市、区)国动办:
为方便人民群众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识别,增强对人民防空知识的了解,便于战时迅速就近疏散掩蔽和平时应急避难,按照河北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标志设置的通知》(〔2022-77〕)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国动办制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标志设置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邢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联系人:安雷雷,联系电话:2606511)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标志设置的实施方案
为方便人民群众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识别,增强对人民防空知识的了解,便于战时迅速就近疏散掩蔽和平时应急避难,依据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标志设置的通知》(〔2022-77〕)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人防工程设置人防工程标志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除指挥工程外,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纳入人防部门统计管理的各类人防工程。
二、实施内容
人防工程标志设置是本次实施的主要内容,主要包含“三标一线”,即导向标志、信息标志、警示标志和标志线。具体标志设置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标志设置标准》(DB13(J)/T8469-2022)。其中《人防工程位置示意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应严格按照市人防办确定内容进行编辑(见附件1.2.3)。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31日前)。制定印发《关于全市规范设置人防工程标志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统计汇总全市2020年至今已竣工备案人防工程项目资料。通过公众号、今日头条以及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群众广泛宣传标志牌设置的意义和使用等有关法规和政策。召开动员部署会,落实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组织业务培训,明确人防工程标志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
(二)普查整改阶段。(4月1日-4月30日)。对2020年以来已竣工备案的人防工程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是否落实维管责任、工程标志设置是否规范、工程结构是否破坏、防护设备设施是否维护保养等方面,全面摸清工程现状,建立台账,实行动态销号落实。对维护管理不到位、严重影响战时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按标准进行整改到位。对确因企业破产或无人管理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设置。
(三)标志设置阶段(5月1日-9月30日)。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志设置标准》,统一材质、颜色、规格及汉字和图形大小、布局,达到稳固、整齐、美观、位置明显要求。结合专项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选定1至2个人防工程项目按照标志设置标准进行试点挂牌。结合试点挂牌成功做法,组织召开全面推行人防工程标志设置现场会,督促建设单位全面落实人防工程标志设置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持续推进)。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先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报人防部门验收。各县(市、区)人防部门要将标志设置工作作为月报事项内容,按时向市办报送进度。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是此次人防工程标识设置安装工作的责任单位,要把标识设置工作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把人防工程标识设置工作落实好,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照《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对维护管理存在问题进行不折不扣整改,尽快完成标志设置工作。
(二)统一标准,有序实施。人防部门负责设置人防工程标志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人防工程,要积极协调沟通,力争所需经费纳入今年预算,尽早完成标志设置;开发企业新建人防工程同步落实标志设置,既有人防工程,按照年代由近及远的顺序,逐年分阶段进行实施。
(三)严格要求,落实责任。人防主管部门要把好设计、制作、安装和质量监督关口,严禁随意降低标准、减少数量。人防工程标志设置后,将成为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人防工程实行一体化维护管理。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要切实做好后期人防工程室内外标识保养、维修和更换工作。市人防办将把人防工程标志设置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内容,适时对全市人防工程标志设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附:1.人防工程位置示意图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
3.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2023年3月21日
附件1
附件2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
一、依法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出售、附赠。出租时,租赁限期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时限。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人应当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二、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应当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
三、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熟悉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定期维护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防护效能受损的由使用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破坏人防工程墙体,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不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因使用确需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或装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将其改造或装修方案报人防主管部门核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五、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禁止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禁止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或者进行爆破作业。禁止以任何形式占用、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
六、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安全责任。
附件3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保证人防工程在平时和战时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依法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投资者或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当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二、人防工程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维修保养档案制度以及平时使用证制度。
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要明确维护管理的责任、任务和内容,做到责任明确、管理档案健全、检查维护到位。
四、保持人防工程原结构完整、完好。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原结构布局,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的底板、顶板和防护、密闭墙体打洞穿孔。
五、保持人防工程内防护密闭设施启闭灵活、密闭可靠。金属、橡胶制品无锈蚀损坏。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悬板活门的轴承或手柄应每年至少注一次黄油,每月至少开启 1~2 次。平时将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用木楔垫起,防止变形、下垂。平战转换构件、战时设备应妥善保管和按时维护。
六、保持人防工程内通风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启闭灵活,不得擅自拆改。进、排风机房和滤毒室应保持干净、 整洁,不得堆放杂物。风机应每年至少注一次机油或黄油,风机每周应至少开机运转1~2 次。机械通风设施每年宜刷一次防锈漆。
七、保持人防工程内给、排水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不得擅自拆卸。
八、保持人防工程内供电、照明、消防等系统完好,运转正常。配电室和配电箱内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擅自改变原供电线路、位置,不得乱拉电线。
九、保证防汛设施安全可靠,汛前按规定配备防汛物资和防汛器材。
维护管理单位:
维护管理单位法人代表:
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请下载:全市规范设置人防工程标志的实施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