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发布时间: 2008-04-03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29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从2007年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按照农村小学年生均160元、初中年生均235元,县镇小学年生均190元、初中年生均265元的标准。中央承担免杂费的60%,省市县各级财政按2003年-2005年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分三个档次按比例承担。同时,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各级政府按照免杂费分担比例小学年生均15元、初中年生均25元的标准足额落实公用经费。2007年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杂费81万人,各级政府投入农村义务教育保障资金24726.4万元,其中市级财政配套1694万元。

    2008年省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并给予奖励性补助。每生每天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2元,初中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2008年春季开学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控制比例为寄宿生总数的23%。寄宿生生活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由省根据寄宿生人数和县(市、区)财力状况逐年定,近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在全省排前30位的县(市),除中央财政补助50%部分外,其余50%全部由县(市)分担;排名后50位的县(市),中央、省、县(市)分担比例为50%、30%、20%;其他县(市、区)分担比例为50%、20%、30%。

    2008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两年将基准定额落实到位,2008年和2009年,每年落实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与基准定额的50%。2008年继续按2005年学生人数测算各级分担资金。测算标准为:农村小学均增加62.5元,县镇小学生均增加47.5元;农村初中生均增加120元,县镇初中生均增加105元。

    从2007年起,中央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测算单位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按1:1与中央资金配套,对下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设区市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