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必须依法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发布时间: 2016-12-01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40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国家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其第二十二条规定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又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范围和审计监督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是指 "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众所周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供货的招投投标活动是国家资金进行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环节。因此,开展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决(结)算审计,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调查是应当和必须的。二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其第九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的可以进行处理处罚,并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在审计实践中,不少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不知道怎样处理处罚,也有的认为招投标违法行为不属于财务收支范畴,不能进行处理处罚。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完全可以依法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