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注册登记中住所证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时间: 2011-06-10 发布机构:市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9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企业住所证明是申请企业登记必不可少的要件。但是由于国家规定的住所证明要求落后于形势的新变化,在登记过程中,将近90%的企业受住所证明难问题的困扰,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解决住所证明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一、企业设立登记提交住所证明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2010年度全市民营企业设立登记情况调查,全年共办理设立登记4851户。其中,提交房屋产权证的有990户,占总数的20.41%;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有323户,占总数的6.61%;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的有206户,占总数的4.24%;提交竣工验收证明的有3户,占总数的0.06%;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的有1762户,占总数的36.32%;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有24户,占总数的0.49%;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的有420户,占总数8.66%;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有6户,占总数0.12%;提交其他文件(土地使用证、工业入园协议书、园区管委会证明、国土资源局开具的证明、集资房单位开具的证明等)的有1120户,占总数的23.09%。
二、企业住所注册登记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工商企字〔2007〕236号文件和〔2009〕83号文件规定:住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这些规定有的已滞后于实际,给企业登记造成了很大困扰。主要表现在:
(一)应纳入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住所仍未纳入
(1)在一些老城区里,因历史遗留原因,部分房屋属于小产权房至今未办理房产证,房产部门无法出具证明;(2)一些单位只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而没有房产证;(3)老的职工福利集资房屋无房产证、房产局又不能开具相关的证明文件;(4)对于转租材料如何提交,如文件规定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但是如果宾馆、饭店不是第一房东,属于转租情况该如何确定提交材料;(5)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应明确由主管该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谁来出具产权证明。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能否作为住所证明文件;(6)城镇房屋买卖时没有签订制式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等合同文本(这此情况普遍存在原来一些单位自行集资建房),无法换取商品房购房合同,并且认购协议书的售房人是集资的单位而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更是无法取得,这类房屋没有明确的部门负责出具房屋产权证明;(7)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公司用自建的房屋做为公司住所,但未取得房产证,有预售房许可证,无法确定产权归属,提交规范证明。
(二)住所已纳入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但界定不清楚
(1)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材料提交规范》中规定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 ,而竣工验收证明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式要求,企业登记提交的材料中有的是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有的是建设局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应当提交哪一级单位什么样式的证明,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致使企业提交的证明各式各样,难于规范。(2)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有的则填的是公寓,企业登记中是按照住宅还是商业提交手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3)在三年大变样活动中,大规模城中村改造,原来属于农村的住房都已改成城市用房,此类房屋性质已改变成了城镇房屋,其再出租无法确定按城镇房屋还是按非城镇房屋提交住所证明。
(三)虽纳入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但与实际情况脱节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可以改为经营性用房,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但是现实中许多新建住宅还没有成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是业主委员会,而非城镇房屋的也没有明确政府主管部门是哪个,企业在办理住所证明时不知该去哪个部门开证明。
三、关于对解决住所证明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统一刚性的《住所注册登记管理文件》。针对现有复杂多样的住所情况,建议出台住所登记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采取更加灵活变通的措施,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二是进一步明确住所证明的出具单位。对因历史遗留原因没有或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城镇房屋,明确一个能够出具房屋产权证明相关部门。针对三年大变样期间的一些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由农村住房变更为城镇住房又无无房产证的,明确由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或居委会(社区)出具住所证明作为工商部门的住所登记证明材料,便于工商部门在登记中掌握;对房屋性质为 "住宅" 用于经营,房屋所在地又无居委会(社区)及业主委员会的,明确由乡镇(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保证企业能够顺利登记。
三是禁止住所证明收费。针对企业在有关单位办理住所证明时,遇到的乱收费问题,进行查处制止。
四是进一步明晰产权性质。针对企业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中房屋用途 "住宅" 、 "商用" 不易区分问题,建议房管部门在新办理或变更房屋产权证明时,明确标 "住宅" "商用" 的性质,方便登记实际操作。
(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