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管理的几点建议及对策
发布时间: 2011-08-15 发布机构:市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5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随着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销售市场,车辆购置税收入逐年盘升,如何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征管的需要显得尤为重要。现结合工作中的征管情况谈一下粗浅的建议:
一、邢台市目前车辆购置税征管情况
(一)机构设置。我市成立邢台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为市局直属机构,属于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现有在岗干部职工21人,负责全市的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除桥东、桥西、高开、大曹庄以外的17个县(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各县辖区内的车辆可到本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车购税,也可到市车购税分局申报缴纳车购税。市区内所有车辆需到市车购税分局申报缴纳车购税。
(二)征收模式。现省局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下开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子系统,已实现无缝连接,前台人员在车购税征管系统操作,数据适时进行后台交换。同时,车购税征管系统与其它税种一样,实现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实行银联POS机划卡缴税,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
(三)征收管理情况。据统计,我市新车征税2008年至2010年,分别为28555万元、35368万元、38185万元;车辆数分别为36469辆,51030辆,78956辆;征税金额环比增长54.54%、23.86%、7.96%;征税车辆环比增长53.35%、39.93%、48.85%。2011年更是增速迅猛,截止到7月底,新车征税51924辆,入库车辆购置税31929万元,预计到年底将突破4.5亿元。
车购税收入的高速增长一是得益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汽车消费的刺激,二是国税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的成果。我们的做法是:
一是依法治税、严格标准、齐抓共管、应收尽收。《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增、获奖或者以其它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车购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税率。只有严格执行规定,才能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才能保证应收尽收,我市各个征收车购税的办税服务厅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按照车主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计算应缴税额进行征收。经市局安排去年对全市17个征收车购税的办税服务厅进行检查,未出现较大的问题。
二是信息交换、源头控管、堵塞漏洞、夯实基础。《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为了更深入贯彻这一规定,2007年市国税局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今年经市局领导、车购税分局领导多次和交警支队沟通、协商,我局与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初步建立起车辆注册信息、车购税纳税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市局信息中心组织专职人员研发信息比对软件,由车购税分局每月去交警支队通讯大队,拷录车辆注册信息,然后与车购税征管系统档案库信息进行比对,通过计算机排除、手工排除后,将无税信息返回交警支队。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根据无税信息对车辆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反馈我局。
2011年1-7月我局共与交警支队交换已上牌车辆车辆信息55368条,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检查异常信息车辆档案55辆次。通过近几个月来的数据交换稽核,经过我局与交警支队、市车管所的共同努力,6-7月份两个月仅发现4条数据异常信息,其中一辆为异地缴纳,另外叁辆为车主提供车辆信息错误,未出现一辆漏缴车购税车辆上牌情况。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与交警部门车辆登记信息的数据不符情况不断降低。建立信息共享比对这一机制,有效地杜绝了无购置税或使用假《完税证明》车辆上牌事件的发生,特别是杜绝了摩托车、三轮车未缴纳车购税直接上牌现象,使我市车购税征管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
三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文明服务、高效办税。随着居民购买力的大大增强,新车征收、转籍过户和免税、退税等业务急剧增加,排队、拥挤等混乱现象时有发生。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除了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外,还包括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等信息,这些信息通常由10多位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在进行手工录入时极易出现错误,需要征管人员特别仔细地进行录入和核对,不仅延长了申报时间,也增加了征收人员的劳动强度。
针对上述问题,去年全市推行了二维条码申报系统。二维条码申报系统是指车辆销售企业在销售车辆的同时,将申报信息编制成二维条码打印在申报表上,车购税征收人员通过专用设备获取纳税人及车辆信息,这种方法减轻了征收人员的劳动强度,也减少了申报时间。同时车购税系统实现了财税库银联网,由现金缴纳变为刷卡缴税,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变更流程,由以前的审核录入、打印收据、银行缴款、打印完税凭证流程,改为一窗通办。过去办结一辆车,车主要跑4个窗口,需8分钟左右,现在1个窗口2分钟左右就能办结,减少了纳税人来回奔波、找不到头绪的问题。同时,两项措施的改进极大的缩短了申报时间。
二、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不规范。机动车销售发票是车购税征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发票上开具的价款均应全额申报,因此少数经销商为了扩大销售范围,实现其销售额,想方设法吸引购车人,故意少开、低开发票,问题较多的是挂车销售,生产挂车的企业往往是一些小企业,发票开具更加不规范,少开发票现象更加严重。有些经销商甚至出现 "一车多票" 现象,发票开具的价款与实际收取的价款不一致,差额用临时收据开具,或是以配件名义另开发票,隐蔽性极强。这样,既让车主偷逃了车购税,也让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偷逃了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最低计税价格信息滞后。对于应税车辆,车购税的计税价格是由销货方向购买者收取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即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但若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购税。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是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最低计税价格的正确确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国家税款流失。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许多生产厂家产能扩大,不断推陈出新,新车上市频繁而加剧了新旧车型的竞争,厂家往往会把价格的下调作为推陈出新和市场促销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车价信息库调整周期大于车辆市场价格变动周期,使得部分车购税计税价格不能准确反应实际变化情况,一方面新车型的计税价格不能及时反映,征收人员只能比照同类型车辆征收税款,主管随意性较大,既不合理也不规范;另一方面汽车价格的下调会导致销售商开具发票的计税价格低于征管系统中的最低计税价格,造成纳税人的不理解,容易产生多缴税款的错误认识,不利于征纳关系的和谐。
(三)完税证明设计不合理。第一,完税证明的使用还是延续原交通部门的做法,而且完税证明背面上的注意事项第五项已没有存在的必要。第二,完税证明的封面和封底厚薄不一,在实际打印过程中经常出现进纸难的问题,特别是各县在办理车购税时,往往要把封面和封底拆开来打印,给实际的征收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四)档案管理繁琐。第一,档案管理主要有转入、转出、遗失补办、过户变更等业务,车辆纸质档案由受理申报岗征收结束后建档并与档案科办理交接手续,实行 "一车一档" 制度,档案管理工作较为繁重。第二,随着二手车交易的兴起,二手车买卖中,车主不论是过户、转籍、变更,凡在车管部门办一次档案手续,就要在国税部门重复办理一次,给纳税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转出档案时要求纳税人复印车辆档案资料并在车购办保存60天,由于部分车辆存在转籍过户多次而档案资料多达几十页,纳税人会觉得增加经济负担,同时也给我们的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担。第三,档案管理后期成本高。在档案管理中,从新车征税到转籍、过户,每次都必须更换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和档案袋,增大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和档案袋的用量,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新增档案不断增加,对档案室的容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对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发票管理。针对汽车销售发票填开不规范的现象,税务部门要向汽车经销商及时宣传有关政策法规,经常调查了解当地销售的各类车型的实际售价,加大以票控税力度。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故意少开、低开销售发票的经销商,要搞好税种联动,及时通知经销商主管税务机关给予严肃查处。对机动车经销企业统一发票存根联信息,要和主管税务机关联手,按期与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票表比对。凡机动车发票存根联汇总金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金额不一致的,应进行重点稽查,防止偷逃税款。
(二)及时公布刷新最低计税价格。建议总局进一步完善车购税计税价格采集发布制度。一方面,将车购税基层征收单位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新品牌、新车型或旧车型的新价格,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未登记注明的最低计税价格,及时进行登记;另一方面,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车型要及时主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将新车型的有关配置、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信息尽快上报,以便总局能及时汇总、调查、审核后,将车购税征管系统中的最低计税价格及时刷新。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一是税务总局与公安部尽快出台信息共享协调机制。要求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将机动车登记信息及时传递给车购税征管部门,用于加强车购税的监督,同时加快开发全国统一的共享实时比对软件,加强车辆登记注册管理,协助国税部门进行车购税征缴工作,堵塞机动车各环节管理漏洞,为增加税收收入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加强内部的协调配合。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销售、购置、使用各个环节的信息沟通,实现各个环节协调管理。以车辆购置税征收为控制环节,通过审核、认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征收车辆购置税后,记录相关信息并将统一发票和征税信息向增值税、消费税征管环节传递,用于国税部门对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用于稽查部门有针对性地对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强化增值税、消费税管理。三是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与地税机关车船使用税征管部门交换信息,使机动车税收征管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改革完税证明和档案管理制度。一是取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待公安、税务部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形成后,可用通用完税证代替其功能。目前使用的通用完税证一式四联,可设计成一式五联,增加登记注册联,纳税人凭手中的登记注册联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这样即可避免打印的麻烦又减少了伪造完税证明的风险。二是取消车辆所有权转移变更需要办理的一切车购税过户手续。目前执行的车辆档案过户、转籍、变更等,实际是延续了原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而在车购税征税完成后,征纳双方都已完成了职责和义务,以后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只需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档案过户即可,纳税人不需要再到国税部门办理档案变动事宜。只要做好源头控制管理,有关过户的工作应该真正实现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一家管理。三是尽快推行车购税电子档案管理,以尽可能地降低税收成本,对于过户、转籍、变更的车辆也可直接在电子档案上备案,减少纳税人折返办事的麻烦,同时也提高国税部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实效性。
(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车购分中心刘绍军、陈洪印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