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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处罚
发布时间: 2008-04-13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2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法律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