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邢台市区营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08-03-31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905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邢台市军转办关于邢台市区营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

安置实施办法

(2007年9月20日)

 

为做好邢台市区(含中省直驻市区单位和桥东区、桥西区、高发区,下同)营以下军转干部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8号)、《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7]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邢台市区军转工作实际,就市区营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特制定 "三张榜一摘牌" 安置实施办法。

一、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重要批示为指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各项安置政策,实行指令性分配与双向选择相结合,按素质实绩量化考核结果分配与择业志愿、用人单位需求相结合的安置定位办法,努力使军转干部得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切实维护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努力做到领导、接受单位、部队、转业干部 "四满意" 。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二是坚持安置政策、安置办法、安置计划、量化考核结果、定位结果五公开原则;三是坚持量化考核,择优择业的原则;四是坚持个人和就业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五是坚持有利于促进部队建设及稳定原则;六是坚持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二、军转干部的移交和接收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少数有特殊情况需异地安置的,需报经市军转办批准。

(二)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邢台市区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为邢台市区的;

2、驻邢部队干部配偶随军取得邢台市区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在军队干部被部队批准转业前,下同)的;

3、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邢台市区的;

4、父母常住户口现在邢台市区,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婚的;

5、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常住户口现在邢台市区的;

6、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原籍、入伍地或离休退休安置在邢台市区的;

7、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

8、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有一方常住户口现在邢台市区的;

9、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或入伍地是邢台市区的;

10、我市急需的各类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在邢台市区。

(三)在市区以外安置的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由市军转办移交到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配安置。

三、军转安置计划

(一)市直和三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市军转办协商组织、人事、编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人事局下达。

安置计划下达后,市人事局根据有关情况变化,可以对安置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二)省军转办对中省直驻邢单位下达军转干部接收计划的,由市军转办根据省下达的计划进行安置;省军转办未下达军转干部接收计划的,由市军转办编制安置计划,报经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总体安置计划按应安置人数的1:1.3的比例编制下达。

(四)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加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上级下达我市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优先用于已经接收尚未落实编制的军队转业干部。政法和执法监督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五)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尚未满员的事业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

(六)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

(七)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尽量做到对口安排。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接收单位因职数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八)对在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或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给予优先外,在工作或职务安排上适当给予照顾。

(九)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妥善安排。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安排由人事部门负责,在企业单位安排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团职干部随调配偶档案由组织部门移交。营以下干部随调配偶档案由军转部门负责移交,做到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四、安置的方法和程序

(一)安置办法:实行 "三张榜一摘牌" 公开透明选岗,全面接受军转干部和社会监督。

一是将安置单位和安置单位对有关岗位的条件要求张榜公布;二是将军转干部考核排名张榜公布;三是军转干部按照自己的考核成绩和安置单位对有关岗位的条件要求依次摘牌挑选岗位;四是将安置定位结果张榜公布。每次张榜公布时间为三天。

(二)安置程序

1、摸清接收单位用人需求。在分配与定位前,市军转办召开接收单位座谈会,调查了解接收单位的用人需求情况、用人类型、条件、标准,对有关岗位提出接收条件。接收单位提出的接收条件,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军转安置政策相抵触。在有关岗位条件确定后,将安置单位和有关岗位条件在市军转办办公地点张榜公布。

2、实施量化考核。由市军转办具体负责对军转干部档案进行全面考核。每份档案由不同考核人员交叉考核3次。考核期间由市人事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随时抽查审核考核情况。考核结束后,考核人和市人事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共同在考核登记表上签字。考核登记表按分数由高到低排队,分别在市人事局公开栏和市军转办办公地点张榜公布。本人对分数有异议的,由军转干部本人填写考核意见反馈表,军转办组织对分数进行复核确认。对他人分数有异议的,可以进行举报,军转办要根据举报情况对有关人员分数进行复核。考核计分标准如下:

(1)军龄计分:从服役之日起每年计1.5分。

(2)党龄计分:从预备期起每年计1.0分。

(3)职务计分:从排职开始,每提一职计1.5分(文职和技术干部按对应职务计算,最高不超过正营)。

(4)军衔计分:从少尉起,每晋一衔计1.5分。

(5)立功受奖计分:参战三等功每次加3分,平时二等功每次加3分,三等功每次加1分;军区级(含)以上、军级以下旅级以上、团级各类标兵、先进个人等,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每次加5分;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每次分别加5分、4分、3分;军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获荣誉称号、一等功和参战二等功、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给予照顾,特殊安置。

(6)学历计分:高中、中专计3分,大专计4分,本科计5分,硕士计7分,博士计10分。

(7)特殊人员计分:边远艰苦地区、飞行、潜艇、核试验等连续工作满15年的加8分,满10年的加6分,10年以下的每满一年加0.5分。

(8)受处分人员减分标准:行政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每次减3分;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行政记大过每次减5分;降职、降级或留党察看每次减6分,撤职每次减7分。

(9)同分排位顺序:军龄、职务、军衔、学历、年龄。

3、组织召开岗位选择会。适时召开岗位选择会,军转干部根据自己的考核成绩和安置单位对有关岗位的条件要求,按照名次由军转干部依次 "摘牌" 选择岗位。如本人放弃选岗,由军转办指令性分配。

4、市军转办对军转干部安置定位的结果在办公地点张榜公布。

5、凡是在军转安置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转人员取消考核名次,实行指令性分配;对其他人员依规依纪进行处理,杜绝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6、安置定位结果张榜公布结束后,安置定位结果报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照有关程序,为军转人员办理相应的手续。

五、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施行后,适用于此后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