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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拒缴或少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行为
发布时间: 2008-04-14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2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项目类别:行政执法
行政处理: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15条: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拒缴或者少缴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在非经营活动中拒缴或者少缴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