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拒缴或少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行为

发布时间: 2008-04-14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28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项目类别:行政执法
行政处理: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15条: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拒缴或者少缴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在非经营活动中拒缴或者少缴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