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行为

发布时间: 2008-04-14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69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项目类别:行政执法
行政处理:商改发[2003]341号第8、9条: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有关城市建设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