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行为

发布时间: 2008-04-14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56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行政处理:商改发[2007]第205号第11条: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