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自然复决字[2019]第4号
发布时间: 2019-04-29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7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自然复决字[2019]第4号
申 请 人:董**,住所地:邢台市宁晋**。
被 申 请人: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李京彩 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董春华申请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的回复》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结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邢台市宁晋县凤凰镇解放村村民,2019年2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申请资料申请宅基地确权发证。2019年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董春华申请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的回复》,2019年3月6日,申请人收到《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其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依法被申请人应依法为申请人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发证。1985年之前,申请人与母(申请人父亲于1970年去世)和6个兄弟姐妹们在该村兴宁街的一块老宅基地上共同居住生活。1982年,申请人与耿芬彩结婚。结婚后,由于宅基地上居住人口大多,生活十分不便。1985年7月,申请人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位于花园街的大土凹坑158.6平方米土地发放给申请人,该宅基地东西长12.2米,南北长13米。该宅基地东至王聚宝,南至胡同,西至董春茂,北至胡同。1985年8月7日,申请人向村委会缴纳宅基地使用费317元。之后,申请人拉土垫平了土地,形成了申请人建房地基。多年来,宁晋县人民政府一直未向申请人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了响应我省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号召,同时也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申请书、申请人户口资料、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宅基地示意图和宅基地界址证明等申请资料,因此申请人的申请完全符合国家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要求,被申请人应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称,申请人如需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需由申请人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和被申请人联系协调相关事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法定机构,其应接收申请人的确权颁证申请,并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是其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转由村委与其联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行为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董春华申请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的回复》拒绝为申请人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同时、鉴于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合理,被申请人应立即为申请人办理宅基地确定登记发证事宜。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予以处理。
被申请人辩称,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及宅基证办理,均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履行相关程序并通过后,再向答复人提出申请。经调查,董春华要求确权登记发证的地块,解放村委会已做出收回决定,我局不能再将该地块的使用权确权给董春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董春华申请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的回复》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5日,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061652170331)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申请书及附件资料,要求宁晋县人民政府为其位于宁晋县凤凰镇解放村花园街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发证。2019年2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2019年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董春华申请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的回复》并向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了送达。2019年3月6日,申请人收到《回复》。2019年3月1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董春华申请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的回复》复印件;
2、申请人提供的EMS邮寄单及跟踪记录复印件(单号803713603198)
3、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复印件;
4、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附件资料及邮寄单、跟踪记录(单号:1061652170331)
5、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
6、被申请人提供的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董春华申请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的回复》复印件
7、被申请人提供的解放村委会关于对王聚宝西邻闲置宅基地的处理意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履行相关程序并通过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本案中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宅基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董春华申请办理宅基地登记发证事宜的回复》已告知申请人办理途径,而且该回复只是对申请人所作申请的法律释明,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董春华申请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