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自然复决字[2019]第26号

发布时间: 2020-07-09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116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自然复决字[2019]第26号

 

申请人:**,住所地:邢台市隆尧县******

申请人:**,住所地:邢台市隆尧县******

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李泽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于2020年2月7日中止审理,2020年7月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依法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具体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东河村村民,在柴荣大街******有唯一的口粮田承包地(系基本农田),2010年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因建设交通综合楼将申请人上述承包地征收,致使申请人依法承包的土地无法再继续耕种,直至今日,隆尧县交通综合楼原楼座地表土层下面十几米深的水泥地基、水泥桩仍然占压着申请人的耕地,致使申请人仍无法正常耕种、生产,该征占行为与申请人存在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为核实该土地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特于2019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 "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建设交通综合楼占用包括申请人耕地在内的柴荣******土地的用地行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与东河村委会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及其相应的审批手续" 。

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签收后,却于2019年10月9日在《答复书》中谎称新建的综合楼未占用申请人的土地谎称申请人不是相关权利人并谎称申请人没有申请公开的权利,以此为借口推卸了其依法应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该答复坚决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具体答复。

被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或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答复人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依法应当维持答复人的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隆尧县隆尧镇东河村村民,其于2019年9月18日向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建设交通综合楼占用包括申请人耕地在内的柴荣大街******的用地行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与东河村委会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及其相应的审批手续。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2019年12月1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依法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

3.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因此,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10月19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重新答复。

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