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自然复决字[2020]第2号
发布时间: 2020-07-09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10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自然复决字[2020]第2号
申请人:李**,住所地:邢台市隆尧县******。
申请人:李**,住所地:邢台市隆尧县******。
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李泽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李**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0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于2020年3月6日中止审理,2020年7月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李**、李**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2.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3.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重新依法给予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李**系邢台市隆尧县******村民,依靠承包本村集体土地务农为生,至今仍在承包期内。2010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支持县交通运输局强行在申请人唯一口粮田(系基本农田)上进行施工挖掘地基,用以新建县交通局交通综合楼项目,致使申请人依法承包的土地无法再继续耕种,直至今日,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楼原楼座下面十几米深的水泥地基仍然占压着申请人的耕地,致使申请人仍无法正常耕种、生产,被申请人该行为直接且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19年10月2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 "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建设交通综合楼征占包括申请人耕地在内的柴荣大街******土地的用地行为持有的勘测定界验收报告、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及相关附件,并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所有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专用章,如该文件不存在,请书面告知。"
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签收后,于2019年11月4日谎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其委托第三方勘测机构做出,不属公开范围之内。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该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不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拒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上述所有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之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勘测定界验收报告、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及相关附件,系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依法应当适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查询,不应当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向答复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答复人不是法定公开义务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的规定,答复人未制作申请人所述的勘测定界验收报告、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及相关附件,因此不属于法定的公开义务主体,不具有法定公开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同一事实,以不同理由多次向答复人及答复人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多个法院提起复议、行政诉讼,已经构成重复申请复议和诉讼,望你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李**、李**系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东河村村民,于2019年10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建设交通综合楼征占包括申请人耕地在内的柴荣大街******土地的用地行为持有的勘测定界验收报告、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及相关附件。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关于李**、李**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2020年1月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
3.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的规定,被申请人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义务对申请人所申请的勘测定界验收报告、勘测定界检查验收意见及相关附件进行信息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李**、李**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重新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