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自然复决字[2020]第3号
发布时间: 2020-07-09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41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自然复决字[2020]第3号
申请人: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MA08GORM35。住所地南和县河郭乡县经济开发区和鼎路与岗头街交叉口。联系电话18603114569。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南和县和阳大街295号。
法定代表人:侯志伟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20年4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因复议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称:鉴于疫情期间,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诉讼期间,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南自然改字[2019]18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中的内容及程序持有异议,被申请人2019年10月23日对申请人已出具行政处罚通知书,2020年3月26日再次邮寄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2016年为响应邢台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要求,南和县人民政府邀请申请人到南和县投资建设蓝莓嘉年华与产品深加工项目。2017年3月16日申请人以河北亦禾康肥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南和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建设蓝莓嘉年华及深加工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成立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南和县人民政府负责向申请人提供项目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那台市
政府文件为证),申请人负责将土地用于 "蓝莓嘉年华《会展中心)项目" 和 "蓝莓嘉年华及产品深加工(深加工)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分别按南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南和县农业局(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执行。蓝莓嘉年华及产品深加工项目建设用地由南和县政府及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并让建设,同时向南和县政府交纳土地使用金,同日,申请人获得了南和县招商引资项目入驻绿卡并由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图,南和县政府领导及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长候志伟签字同意并提供项目建设红线图(有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邮件发送记录为证),如果申请人涉及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违法行为是南和县政府、南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涉嫌行政违法,因为土地是南和县政府、南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提供建设,申请人不知该土地性质,县政府告知该土地已被县政府收储允许建设,并保证给办理土地证(有县委书记李胜敏、县长韩明智、常务副县长杜楠、副县长孔军峰、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白兵坤、副主任高自海、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局长候志伟等领导给办土地证电话录音及协调会议录音为证)申请人按协议将土地租金缴纳到南和县政府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并通过县政府及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到南和县财政支付中心收据后按照协议建设,邢台市双扶办领导及发改委领导多次协
调土地证事宜无果。
2017年3月16日申请人以河北亦禾康肥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南和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了《蓝莓嘉年华(深加工)项目入区协议文本》(以下简称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管委会将辖区内岗头街以南、和鼎南路以东的170亩土地的国有使用权依法出让作为申请人工业项目用地(红线图由南和县自然资源与国土局提供)。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向申请人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是违法行为,申请人在前述地块上建设项目名称为:南和县蓝莓嘉年华(深加工)项目。管委会负责提供建设国有用地,既然土地不是国有土地,南和县政府、南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提供国有土地是违法行为,南和县政府、南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南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无权向申请人提供建设用地是行政违法行为,无法帮助申请人完成项目在南和权限范围内的有关证照及土地证的办理工作也是违法行为。如因管委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造成项目建设损失等情形的,经专业机构评估,管委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弥补申请人经济损失。
协议生效后,南和县政府及南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没有开工许可证情况下催促施工赶进度并派以县委书记李胜敏、韩明智、常务副县长杜楠为核心领导等工作人员督导建设进度(有照片政府文件等证据),奠基仪式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领导全部参加(有视频为证),县政府制作以县委书记李胜敏、王志强为负责人的告知牌让申请人建设施工(有县委书记李胜敏及南和县政府、南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微信管理群微信为证),2018年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帮扶小组河北省安全局负责人也到现场莅临指导项目建设及土地证等问题协调工作,南和县常务副县长杜楠向督导领导汇报以组卷上报审批,申请人依约对南和县蓝莓嘉年华(深加工)项目进行了投资和建设。南和县政府及工业园区管委会承诺2018年给办理120亩土地证,2019年给办理50亩土地证,共计170亩,2017年6月26日,中请人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了南和县行政审批局的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体报告
表及项目建设土地预审审批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12月获得2018年河北省重点建设文件。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没有及时告知及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土地性质及制止建设行为而是和南和县政府、南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一起采用欺骗手段骗申请人签署违法占地四到位就给办土地证,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行为。
县委书记李胜敏、县长韩明智在2019邢台人大政协两会承诺2019年4月底前给办60亩土地证,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承诺给申请人办土地证,但让签违法占地手续配合县政府走 "四到位" 程序。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局长候志伟参加协调办证会议(有录音为证),等来的却是2019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以帮助企业办理土地证先处罚后补证为由骗企业签署违法占地询问笔录及南自然罚字[2019]18号行政处罚通知书,罚款由县政府给申请人,再由
申请人交国土局罚款,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为申请人出具办理土地证的承诺书是行政违法行为,申请人拒绝签字,按照相关法律依法依规起诉南和县政府、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及南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行政违法行为,目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南和县政府及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行政违法立案;2020年3月25日在申请人依法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又以申请人违法占地为由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南自然改字[201918号),要求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交纳2267500元罚款等,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涉嫌行政违法、知法犯法,被申请人已经于2019年10月23日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是行政违法行为,因诉讼中,且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听证会无任何听证记录就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是行政违进行为,申请人未在90天内向市自然资源与国土局复议,按法规申请人依法在6个月内的法院提交诉讼申请,但事隔5个月又收到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邮寄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事二罚,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程序及处罚前后矛盾程序违法,该项目是南和县政府主导建设的项目,自进驻到建设南和县政府、南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南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都是主导参与建设的,而不属于 "未批先建" 不知情建设(有莫基仪式录像为证)。南和县政府、南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诱导申请人签署违法占地询问笔录承诺给办土地证配合县政府 "四到位" 涉嫌行政违法。
根据以上事实可知,申请人使用的项目用地,系经南和县行政审批局和南和县政府批准并由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提供用地红线图,且与管委会签订了协议后获得项目用地,不属于非法占地等违法违规情形。申请人在建设使用项目用地的过程中,既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也不涉及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很多地方都进行招商引资,招商引资分不同机关,比如有村委会招商引资,村委会不具备招商引资审批权,村委会审批权只局限于宅基地,乡镇招商引资权利范围是农村集体用地,市县区则是城市国有土地。他们在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在江苏、浙江,我省沙河市也有司法判例,因为招商引资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建设的建筑(审址方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不能被认定违章建筑,导致无证的原因是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原因在于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隶属市和县政府管辖领导,南和县政府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招商引资行为是南和县政府作出的明文规定和红头文件,故申请人用地不属于未批先进,不能认定违章建筑,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因此, "未批先建" 的行为指的是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而擅自开工的行为,申请人与南和县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并完成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及行政审批局项目建设规划及用地审批文件,更何况南和县行政审批局代表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出具了用地审批意见,行政审批局作为国家审批机关出具土地规划审批意见是有效的,是经南和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南行审字[2017]4号审批作出关于蓝莓嘉年华与产品深加工项目的规划及土地审批意见而建设的,所以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南和县政府在收到土地使用金允许建设不能办理土地证就让建设也是行政违法行为(南和县会议纪要[2017]4号文件为证)。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及程序诱导申请人签署违法占地询问笔录承诺办理土地证是由违法行为(申请人由南和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出具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土地证承诺书),故申请人向邢台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均持有异议。特向贵局申请复议,望贵局查明事实,准予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0年3月25日,我局按法律程序向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自然改字[2019]18号),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自然改字[2019]18号)不服,向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2020年4月14日,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邢自然复答字[2020]第3号),我局对该案重新进行审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查,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于2017年6月,占用河郭乡张相村集体土地在岗头街以南,和鼎南路以东圈建围墙,占地面积113375平方米,合170.06亩。其中符合南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9075平方米,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田;不符合南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430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田64342平方米和林地9958平方米。该企业圈建好围墙和门楼后,就一直未动工。2019年6月份后,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又陆续施工,处理地基,硬化路面,修建门楼及临时工人宿舍。我局工作人员到达施工现场,督促其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后再施工,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拒不配合,致使用地手续至今无法办理。
根据1.省委、省政府对违法用地处置政策发生变化:2019年5月1日后新发生的违法用地不予补办用地手续。2.北京督察局关于《2019年耕地保护专项督察初步发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中提到南和县南和邢东玫瑰蓝莓深加工省级重点项目存在违法占地问题,且占地面积较大,2019年底前需完成整改。
为防止新的违法占地形成,避免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造成损失,我局多次制止,但制止无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邢办发[2013]12号)和《中共南和县委办公室、南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南和办字[2013]74号)文件,我局启动共同责任机制,制止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
2019年7月23日,我局对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立案查处。2019年7月24日后,两次上报县政府启动共同责任机制;2019年9月4日,向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共同制止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现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施工,我局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依法办理。
综上所述,我局按法律程序向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自然改字[2019]18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望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维持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因申请人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7年6月擅自占用河郭乡张相村集体土地在岗头街以南,和鼎南路以东建厂房,面积113375平方米,合170.06亩。被申请人南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申请人非法占地为由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23日分别向申请人作出南自然听告字[2019]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南自然告字[2019]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19年 10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南自然罚字[2019]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南自然改字[2019]1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3月25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被申请人提供的南自然罚字[2019]18号行政处罚卷宗;
3.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南自然改字[2019]1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之规定对于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经过立案、调查、审理、决定阶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可以在立案前或立案后作出,但均应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 10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南自然罚字[2019]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于2020年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南自然改字[2019]1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自然改字[2019]1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