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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自然复决字[2019]第21号
发布时间: 2020-02-11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11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自然复决字[2019]第21号
申请人:赵**,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号。
委托人:傅栋梁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人:王怀谦 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12月2日,申请人委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单号10******34)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9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并未向被申请人明示相关内容,也未告知有关情况。被申请人以为是广告推销邮件拒收,应视为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因此不构成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日,申请人委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单号1008474463234)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9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拒收。2019年12月1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EMS邮寄单(单号:10******34)复印件;
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目录(EMS特快专递邮单及查询单、退回邮件封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在邮寄单内件品名处填写了内部材料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以认为是广告推销邮件为由拒收,本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应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根据情况作出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