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自然复决字[2019]第22号

发布时间: 2020-02-12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103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自然复决字[2019]第22

 

申请人:**,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号。

委托人:傅栋梁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人:王怀谦  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对申请人的征地补偿款支付申请事宜在60内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12月2日,申请人委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单号10******34)向被申请人申请支付征地补偿款,2019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并未向被申请人明示相关内容,也未告知有关情况。被申请人以为是广告推销邮件拒收,应视为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因此不构成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日,申请人委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单号10******34)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9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拒收。2019年12月1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EMS邮寄单(单号:10******34)复印件;

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目录(EMS特快专递邮单及查询单、退回邮件封面、征地补偿款支付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函)。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征地补偿款支付申请书,在邮寄单内件品名处标明了内附材料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以认为是广告推销邮件为由拒收,本机关不予采纳,同时建议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规范机关内部收文制度。本案中,被申请人应按照职责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将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