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自然复决字[2020]第1号
发布时间: 2020-04-24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23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自然复决字[2020]第1号
申请人:田**,男,汉族,1990******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身份证号:130******5956电话:137******80。
被申请人: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赵同科,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田**依法向被申请人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申请公开位于巨鹿县黄金大道以北 "御品江山" 小区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小区规划总平面图、栋数、层数、层高、结构类型、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以上信息请提供复制件。2、申请公开位于巨鹿县黄金大道以北 "御品江山" 小区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小区规划总平面图、栋数、层数、层高、结构类型、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以上信息请提供复制件。3、申请公开位于巨鹿县黄金大道以北 "御品江山" 小区一期、二期地下车库规划图、车位规划图及审批手续;以上信息请提供复制件。4、如无以上信息,请书面告知。但截止今日,被申请人未履行公开信息。
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请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已进行了公开。 "御品江山" 项目一期、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位置图、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国、效果图等分别于2013年11月和2019年4月在项目现场立牌进行长期公示(附现场照片)。目前,二期公示牌尚在。申请人可去项目现场查看,也可来我局规划股进行查看。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0******30)向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1、申请公开位于巨鹿县黄金大道以北 "御品江山" 小区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小区规划总平面图、栋数、层数、层高、结构类型、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以上信息请提供复制件。2、申请公开位于巨鹿县黄金大道以北 "御品江山" 小区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小区规划总平面图、栋数、层数、层高、结构类型、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以上信息请提供复制件。3、申请公开位于巨鹿县黄金大道以北 "御品江山" 小区一期、二期地下车库规划图、车位规划图及审批手续;以上信息请提供复制件。4、如无以上信息,请书面告知。2019年12月25日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收。2020年2月2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的EMS邮寄单及跟踪记录复印件(单号10******30)
申请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供的第130529201311006号、1305292019110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供的巨鹿县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公示牌、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公示牌照片。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故,即便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公开,被申请人依然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