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邢自然复决字[2020]第5号)
发布时间: 2020-08-14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15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自然复决字[2020]第5号
申请人:赵**,男,汉族,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13,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号。
被申请人: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威县中华大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谦 职务:党组书记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法定职责不服,于2020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事宜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0年3月10日,申请人委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单号10******34)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2020年3月12日,被申请人签收。另,申请人将上述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也于2020年3月10日向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特快专递方式予以提交,2020年3月13日向申请人复函称当时已将土地违法线索转至向被申请人调查处理。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不履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法定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要求查处的土地原为威县******村集体耕地。威县人民武装部因扩建威县民兵训练基地,需征用上述土地用于修建靶场,其中包括申请人自有承包地2.7亩和其耕种的南关村村民冯**家承包地1.3亩,全部种植葡萄树苗。洺州镇人民政府经与土地所有权人及土地承包经营者协商一致,在给予土地补偿的情况下预征了上述土地,威县人民武装部将上述土地圈占,但囿于土地规划和征地指标问题,至今未办理征用和供地手续。
申请人对征用其土地没有意见,仅就其耕种的南关村1.3亩青苗补偿费问题与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为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土地征地信息,被申请人据实告知 "征地信息不存在" 。2020年3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
被申请人接报后于4月7日向威县人民武装部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接受调查通知书》。威县人民武装部称,过去县政府有指示,就上述土地问题,洺州镇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国土局负责办理用地手续,威县人民武装部缴纳了相关费用,但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至今未能办理用地手续,并据此不配合查处工作。鉴于案情特殊及违法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被申请人向县政府作了汇报,建议由洺州镇政府协调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至今协调未果。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本案矛盾焦点为青苗补偿费争议,仅仅查处违法占地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也不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解决征地补偿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但征地补偿是洺州镇职权范围,被申请人从中协调需要时间,申请人依照行政处罚期限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并据此认为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显然对被申请人有失公允。故敬请复议机关在综合考虑案情基础上做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0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2020年3月1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 "反映邢台市威县******村的违法线索" ,本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将该线索转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河北威县民兵训练基地作出《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单位接受调查,并于同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河北威县民兵训练基地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020年6月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不履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法定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复印件;
2.申请人提供的EMS邮寄单(单号:10******34)复印件;
3.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反馈函复印件;
4.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武装部违法占地查处遇阻的报告》复印件;
5.被申请人提供的《接受调查通知书》复印件;
6.被申请人提供的(2020)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行为具有查处职责。另外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规定,对于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经过立案、调查、审理、决定阶段。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向土地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4日